[32]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第193页以下。
[33] 在质物已由他人保管且质权人又不便实际占有、保管质物的情况下,将质权设定之情事书面通知原保管人,并由质权人以适当方式控制质物、表彰质权的(如在存放质物之仓库加锁或贴封质押封条等),亦可认定质押合同生效。《意大利民法典》第2786条中即有类似规定。至于质物现实交付后,质权人将质物转交他人保管并能以适当方法控制质物的,当无碍质权的成立和存在。
[34] 参见刘保玉:“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35] 例如,动产抵押纵经登记,除法律本有登记要求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外,对其他已设抵押的普通动产,抵押人仍可颇为便利地进行恶意的处分。在第三人善意受让抵押物时,如其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对抗抵押权人的追索,则交易的安全受到影响;如抵押权人不得追及于善意受让人而实现其抵押权,则其抵押权的效力即被阻断,债权的实现遇到风险。此一问题如何解决为妥,颇值推敲。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了否定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肯定抵押权人的追及权的作法(第67条)。但此规定的合理性并非无可质疑。笔者持相反的处理意见,并认为可借鉴美国法上的抵押物烙印的方式加强公示之效用,作积极的防范,同时,可借鉴日本、台湾法上的刑事制裁规定以增加恶意处分抵押物行为的“成本”而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
[36] 俄罗斯民法上仍采前苏联民法上抵押与质押不分的做法。此款中所规定的抵押权人实为质权人。
[37] 梁慧星主持拟订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7 5条[禁止使用和处分质物]规定:“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或者处分质物。但因保管质物所必要的使用除外。”王利明主持拟订的建议稿第473条[使用和处分质物的禁止]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不得使用或者处分质物,但为保管质物而为必要使用的除外。”
[38] 参见刘保玉:“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
[39] 参见刘保玉、吕文江主编:《债权担保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40]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第816页。
[41] 参见李华:“析‘不得转让’票据的背书质押的效力”,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4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1辑,第30页。。
[43] 参见张舫:《证券上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另应说明的是,由于证券回购业务在《担保法》颁布之前已经发生,而当时仍沿用《民法通则》所确认的抵押与质押合一的制度,今日,自当将该引述中使用的“抵押”一词理解为“质押”。
[44]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1997年第2辑,第67页。
[45] 李博等主编:《最新保险纠纷防范与处理实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46] 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55页,
[47] 于书良:《担保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48]吴春燕:《一般债权质押研究》,《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
[49]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26页,
[50] 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第278页。
[5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第812页。
[52] 王成:《论债权质权设定及效力》,《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53] 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页。
[54] 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80页。
- 上一篇:论我国民事担保中的保证人抗辩权
- 下一篇: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上]
相关文章
- ·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上]
- ·对我国合同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的探讨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相关疑点问题探讨
- ·浅论住宅权利社会保障立法的若干问题
- ·我国规制企业兼并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途径
- ·全球化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若干问题之探讨
- ·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分析与立法完善
-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一)
-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二)
-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四)
-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三)
- ·论《公司法》转投资法律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 ·中国公司法立法与实施的经验、问题及完善途径
-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问题探讨
-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 ·法治语境下的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 ·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 ·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问题探讨
-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
- · 让与担保的价值定位与制度设计
- · 论英国判例法对浮动担保发展的贡
- · 3与4:也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 · 谈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 · 反担保初探
- · 论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