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诉人保广东省分公司承担被(2)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救捞局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认为:我方属专事救助、打捞和超重、大、长件特种货物运输以及海上拖带的企业,删除船舶保险条款中海运条款(1)、(2)项,说明双方均充分意识到被保险船舶营运业务的特殊性及其产生的保险风险的特殊性。一艘单独的拖轮不能体现出其完整营运目的,故将“德跃”轮投保船舶一切险,目的是使它在从事包括救助、拖带、拖驳营运航行时可能遭受的风险和责任得到保险保障。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拖驳运输视为海上货物运输。在这种拖驳运输方式中,拖轮提供动力,通过拖缆与之连接的驳船可视为普通货船的货舱部分,两者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航行途中驳船与他轮碰撞即是拖轮与他轮碰撞,驳船只是被保险船舶与受损船舶之间的中介物。我国《海商法》及有关国际公约和航运惯例均不认为只有“接触”才是“碰撞”。“德跃”轮因操作不当的航行过失,确没有与“澜沦江”轮发生接触,但使锚泊的该轮遭受了损失,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应视为“碰撞”。根据我方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就“德跃”轮拖带“滨海三○八”驳船过程中碰撞“澜沧江”轮一事承担保险责任。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澜沧江”轮船东向其索赔的款项1605696.2元。

    保险公司答辩认为:本案为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保险合同来确定。双方签订的保单适用船舶保险条款。根据该条款第一条第(二)项一切险关于碰撞责任的规定,保险人对碰撞责任负责的范围为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或触碰其他固定或浮动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然而本案中保险标的物“德跃”轮并没有与任何船舶或物体发生碰撞或触碰,即保险船舶没有发生任何碰撞的法律事实。碰撞的事实是发生在被拖的“滨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之间,明显不属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责任为列明责任,即保险人在列明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所涉保单并没有列明被保险船舶所拖带或救助的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被保险船舶应承担责任时,保险人亦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通常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与船东互保责任范围应是互补的关系,本案碰撞发生在“滨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之间,理论上这一责任应属于船东互保责任范围。综上所述,本案碰撞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责任范围,请求驳回救捞局的诉讼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