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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还是五十万 “○”之差惹争端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500000与50000乍眼一看,很容易搞混,但在其后加上金额“元”再具体到市场交易中,结果却天壤之别。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就接受了这样的教训,其要求变更协议内容中促销费50万元为5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海安一家制造公司常年为江苏某机械公司加工曲轴。2005年9月3日,双方在结算加工费25万元时另订立一份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制造公司同意一次性在往来款中支付500000元给机械公司作为促销费。机械公司当场在协议上盖章,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亦在协议上签字。当天,陈某携带制造公司公章至机械公司处在协议上加盖公章。

  在此之前,陈某曾以某弹簧厂的名义与机械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并由弹簧厂代开增值税发票。2003年10月,机械公司以该增值税发票申报税款抵扣时,被税务机关责令补缴增值税款1226067.32元。陈某则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

  当机械公司要求制造公司按协议约定付款时,制造公司认为协议数字有误,应为5万元。双方产生争议,引起诉讼。

  原告制造公司诉称:我公司为了顺利结账才同意承担5万元的促销费用,是被告拿出事先盖好印章的协议书要我方签的字。我公司自成立后几乎年年亏损,一直未赢利,不可能同意支付50万元的促销费。双方签订的协议系重大误解所造成,且显失公平,故请求变更协议内容中促销费50万元为5万元。

  被告机械公司辩称:促销费在机械行业普遍存在,协议约定的50万元促销费实际包含促销费、因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分摊,是双方经多次协商后达成的,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法定代表人曾因向被告提交的税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方因税务发票被税务部门处理并补交了税款。2005年9月3日,双方在结账过程时,清楚所订立协议中促销费的真实含义、协商内容及金额。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促销费的小写数字能够看清楚,在明知双方所协商内容涉及税额及费用分摊金额时,对协议中书写的金额应当更为慎重,协议中的数字大、小写也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其上午签字后,下午取来印章在协议上办理了盖章手续并持有了协议,说明其对协议中的数额已再次进行了确认。原告所称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订立的协议应认定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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