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被告于中国上诉称:周荣海是先将讼争房屋出售给上诉人,上诉人亦付清了购房款且周荣海也将房屋交付上诉人居住三年多,而被上诉人与周荣海抵债取得讼争房屋在上诉人取得讼争房屋钥匙之后,被上诉人应看一下房屋便知道上诉人居住在讼争房屋内,且发证部门未到现场进行评估、测量,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故周荣海与被上诉人的房屋过户是无效的。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耿昌怀辩称:周荣海将讼争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依法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被上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证据与一审相同。鉴于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于中国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扬中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给被上诉人耿昌怀讼争房屋产权证,二审法院依法中止了本案。上诉人于中国提起的行政诉讼历经二审终审,被上诉人耿昌怀领取的讼争房屋所有权证被确认为合法有效。本案即上诉的二审民事诉讼依法予以恢复审理,并认可了上述行政诉讼认定的事实和结论。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虽然于1997年至1998年12月间先后给付周荣海购房款,周荣海亦将讼争房屋交付上诉人居住使用,但周荣海与上诉人之间的讼争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周荣海与被上诉人之间就讼争房屋买卖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扬中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给耿昌怀讼争房屋产权证,其行政诉讼驳回了上诉人要求撤销讼争房屋产权证的诉讼请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取得,故被上诉人是讼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一房二卖”而引发的商品房买卖纠纷,经历一审行政诉讼和一、二审民事诉讼,审理中又出现法定中止诉讼事由,跨时间度四年,二审法院在2004年5月作出了关于讼争房屋所有权的终审民事判决。本案主要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一是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出现交叉矛盾时应如何处理;二是如何认定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关系;三是恶意出卖人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一、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出现交叉矛盾时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原告即第二买受人耿昌怀于2001年12月向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即第一买受人于中国搬出讼争房屋,一审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第一买受人于中国不服,于2002年2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于中国又向原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扬中房产管理局颁发给第二买受人即被上诉人耿昌怀讼争房屋的产权证。二审法院遂中止民事诉讼,等待原一审法院2003年12月30日作出的驳回第一买受人于中国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生效后,再行恢复二审民事诉讼,作出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的终审判决。是什么原因致使本案审理时间长达四年呢?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如何审理缺乏明确规定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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