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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方能否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其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不可抗力除了能够作为免责事由外,还可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如果不可抗力将导致合同主要义务不能履行,或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和全部履行,而继续履行也使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则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并没有将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权利赋予守约方,而是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即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综上,审判实践中应当正确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与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间的关系,分清当事人所享有权利的性质。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享有免除或减轻责任的请求权,但迟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此项权利,即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且该继续履行的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迟延履行方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迟延履行方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一旦合同解除其无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因未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到影楼拍摄照片而构成违约,因此影楼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可是,王某离婚这一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王某签订婚纱服务合同的目的落空,此时继续履行该合同对于王某已无意义。虽然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了不可抗力,不能免除王某的违约责任,但其有权基于不可抗力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法院应判令解除合同,由王某赔偿影楼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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