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香港辉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轻工实业总公司合资(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1994年6月16日,电冰箱公司与辉展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成立天津三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乐公司),注册资本230美元,辉展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87%,电冰箱公司出资3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3%.另约定,一方转让出资,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注册资本的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等。

    1994年6月18日,电冰箱公司与辉展公司签订前述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将合资建立的“新星光国际大厦(天津)有限公司”更改为三乐公司;电冰箱公司于94年6月底前办理完可耐酒家地块土地出让手续,由合资公司三乐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双方并对辉展公司付清2900万元和交付新建大厦二层后的资产、利润分配作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辉展公司注册资金200万美元和电冰箱公司注册资金30 万美元均已到位,辉展公司给付电冰箱公司人民币800万元,先期垫付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843750元。1994年6月28日,三乐公司取得该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金界大厦工程,由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建公司)承建,三建公司建至地下二层地上二层后于1998年6月因无力继续垫资而停工。

    另查明:1996年3月28日,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下称二轻局)作出津二轻规〈计〉字(96)136号批复,将电冰箱公司在三乐公司及所属项目“金界大厦”中的中方全部股权调整给下属轻工公司。

    还查明:1996年10月7日电冰箱公司申请破产,同年11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高经破裁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宣告电冰箱公司破产。

    1997年5月20日,轻工公司以辉展公司出资不到位,电冰箱公司股权已调整给轻工公司为由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辉展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或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原电冰箱公司与辉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本案系合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电冰箱公司的股权发生转移,引起股东变更的法律后果而产生的纠纷。认定电冰箱公司股权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不适用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第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轻局依据自己的津二轻规〈计〉字(96)136号文件,以行政手段调整合资企业中方电冰箱公司股权给二轻局所属的轻工公司,因对合营企业各方之间产生股东变更的法律后果,未遵循合营企业股权转移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未经合营外方辉展公司同意和董事会决定,未经原审批机构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双方所签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故不发生电冰箱公司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电冰箱公司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二轻局单方作出的股东变更决定没有法律效力。轻工公司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电冰箱公司在合资企业及所属项目中的权利,无权作为原告就合资企业事项中的纠纷提起诉讼,辉展公司请求驳回轻工公司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轻工公司所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认定轻工公司有权继受电冰箱公司的权益,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法院判决终止履行协议后,又将未完工程尚未取得的利润判决给轻工公司,亦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