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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吉通网络通信股份(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被告吉通公司辩称,除吉通宜昌分公司的上述辩称理由外,我公司还认为,本案合同签订方和履行方都是宜昌分公司,原告与我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枝江市法院审理后查明:l、吉通宜昌分公司是吉通公司的分支机构,经吉通公司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于2000年10月依法在宜昌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并于2001年4月18日分别在《三峡晚报》、《宜昌日报》上公示,其经营范围包含IP电话试行业务。上述事实有相关登记注册资料、营业执照和登载成立广告的报刊证据,予以认定。

    2、2002年7月17日,吉通宜昌分公司与枝江酒类公司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吉通宜昌分公司为枝江酒类公司设计、制作的IP电话卡的正面图案为枝江酒类公司企业形象或宣传广告画,左上角和右下角为吉通公司标准徽标,背面为该卡的标准操作使用说明;该卡的有效使用期截止2004年1月31日;吉通宜昌分公司保证枝江酒类公司得用该卡从事促销、市场宣传推广等活动的合法性,并负责提供对该卡最终用户的热线服务;吉通宜昌分公司向枝江酒类公司提供10万张吉通IP电话卡,每张面值8元,合计面值80万元,按5折成交价计算价款,计40万元。枝江酒类公司依照《协议》约定,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价款40万元,吉通宜昌分公司也将10万张吉通IP电话交付枝江酒类公司。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等书证,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3、枝江酒类公司将吉通宜昌分公司提供的吉通IP电话卡随其酒类产品投放市场,分别销往湖南、江苏、河南、湖北等地,先后投放该卡共计61509张。之后不久,枝江酒类公司便接到孝感、荆州等地客户及消费者的投诉,反映按照该卡上载明的使用方法打不通电话,根本无法使用。2002年11月21日,枝江酒 类公司通过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吉通公司函告该卡不能使用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已向市场发放6万余张,对尚存电话卡要求退货退款;吉通宜昌分公司提出将该卡有选择地投放已开通此项业务区域的建议;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枝江酒类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吉通IP电话卡在湖北仅开通武汉、宜昌、襄樊三个城区。2002年12月,枝江酒类公司向枝江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由公证员杨祖武、熊举凌赴襄樊、宜昌城区以及枝江市城区进行现场操作,并出具公证文书三份。现场记录结果表明:宜昌市城区固定电话使用吉通IP卡拨打固定电话、拨打夷陵通时,有时通、有时不通;在宜昌市拨打同一市区电话也须拨区号(而该卡操作方法说明中并未提示同城通话也要先拨区号;更未注明该卡限于什么区域、何种通信工具使用)。枝江酒类公司现库存尚未启用的吉通IP电话卡38491张。上述事实,有生产车间装箱记录、市场销售情况、律师函、公证书、当庭提交的吉通IP电话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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