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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诺的性质及责任(5)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因此完全有理由将商业承诺人的公开的内部操作规程看成是商业承诺的组成部分而具有相同的对外效力。最后,相对人的过错。如果商业承诺责任的由于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对人将全部或部分丧失对商业承诺人商业承诺责任的请求权。相对人的过错可能表现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相对人设置妨碍使商业承诺人难以或无法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实现商业承诺确定的标准。其二,相对人不履行与商业承诺人订立的接受其产品或服务的合同义务。那么,如果在本案中消费者知假买假或商家的主观不存在过错是否将构成商业承诺人的免责事由呢?笔者认为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因为商业承诺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是商业承诺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没有达到承诺规定的标准。所以在本案中,只要顾客与商家缔结了买卖合同并购买到了假货,即可表明在商家确实在出售假货,商家即应承担商业承诺责任,至于顾客的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因不属于相对人的过错范围而不必深究。同样理由,即使责任人的主观不存在过错,即其确实不知商品是假货,也不妨碍商业承诺的责任构成,它仍然必须向消费者承担假一罚十的责任。但因为商业承诺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它一般不产生追偿权,即商业承诺人无权要求供假者也按假一罚十的标准承担责任。

    总之,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假一罚十的商业承诺作为格式条款,满足纳入合同的要件,而成为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组成部分。当商家提供的商品是假货,即未达到商业承诺确定的标准构成违约时,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按商业承诺的责任内容承担责任。所以杭州某商厦应按照购物价款的10倍向胡某夫妇作出赔偿。

吕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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