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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表见代理的认定(6)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通过以上对表见代理这一法律制度的分析、介绍,案例中第二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汤某、贾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中“符合代理生效的要件”规定,系纯粹为自身利益转移风险,故意逃避对相对人王某应负的法律责任的欺诈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同时,“建安二处”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而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王某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应当认定其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

  综上,由于我国对表见代理这一法律制度尚欠规范、全面,理论上也有争议,歧异在所难免,故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们要认真掌握表见代理这一法律制度的构成,客观全面、认真仔细地分析具体的案情,首先按照前文所述审查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重点围绕代理人有无被授权的表象?该表象是否有瑕疵;相对人是否有过失?过失的评判要客观,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否符合代理生效的要件等综合分析。其次客观全面地审查并判断相对人、无权代理人、本人的主观情况,一般而言,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本人具有过失。在本人无过失,而相对人有过失的情况下,一般不构成表见代理;另外在相对人无过失,代理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且不为本人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由于水平有限,以上权作抛砖引玉,如有不当,恳请指教。

  参考文献:

  (1)尹田《我国新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载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2)(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第770页  法律出版社    约翰。怀亚特等《美国商法中的代理》 魏振赢译 载于《中外法学》1984年。

  (3)章戈《表见代理及其适用》载于《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

  (4)尹田《论表见代理》载于《政冶与法律》198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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