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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与69引发的彩票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本案中,原告作为购彩人到被告省体彩中心(发行人)委托设立的销售点购买体育彩票,其双方即产生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规制。如象原告所言,发行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丧失中奖机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原告可以据此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发行人赔偿损失,案件性质应为合同之债。

  二、从关联性的角度甄别证据的证明力。

  从一、二审审理的过程看,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销售员是否将原告事先拟定的、且与事后中奖号码相一致的号码输错。根据一般证据规则,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何辨别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即成为审理本案的关键。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包括自制排号单、与彩票销售员的通话录音、县邮政局的来访登记表等,以证明其及时与县邮政局交涉过彩票号码被错输的事情。尽管原告举出了数份证据,但仍以败诉而告终,其根本原因在于,原告所举证据材料缺失证据应有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的一个基本属性,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独特的要素:其一,它必须有助于证明或否定一个事实结论;其二,证据所说明的事实与有关法律之间存在实质性的或因果性的关系。如果一个证据材料与待证的事实没有关联,则它将因对于待证事实无证明作用而失去作为证据的资格。

  结合本案,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数份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在发现彩票号码被输错后提出异议,以固定被告的违约事实。对于原告所举证据材料,姑且不论其中存在部分已为对方当事人反驳的不实内容,仅就其关联性而言,亦是无法对待证事实(即原告在购彩之后、开奖之前已提出交涉)发生“倾向”作用,自制排号单、来访登记、电话录音等,均不能与这一待证事实形成完整的、唯一的“对接”关系。也就是说,在提出交涉的时间段上,原告无法证明他是在出票之后、开奖之前提出过异议,而如前所述,未中奖彩票的合同关系随开奖结束而终止,因此,若在开奖之后再提出交涉,则显然不能以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约束双方当事人。

  而更为重要的是,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所要证明的事实结论与案件有实质性的关系,而对于这一点,本案原告更未能做到。本案中的中奖号码是4069221,而原告所持有的号码为4096221,与前者仅有两个数字的次序颠倒,因此,案件的焦点最终落在了“69”是否被误输为“96”上。从原告举证看,其对于这一点无法证明,从而形成了原告的“举证盲区”。退一步说,即使如原告所称,其曾在被告出票后便及时提出过交涉,但原告仍无法证明他当时交涉的内容,即原告的证据材料无法准确反映出他当时提出异议的便是其第21张彩票第5组号码中的“69”被输入为“96”,而这恰恰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实质性关系。因此,在原告证据材料缺乏关联性的情况下,若仅凭事后开出的中奖号码来反推与之最相近的一组号码即为当时错输,显然依据不足,对彩票发行人也极不公平。有鉴于此,本案二审判决不惜笔墨,对涉案证据材料逐一作了评述,并最终推导出定案结论,此亦本案二审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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