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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与69引发的彩票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购买彩票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原告以被告误输号码而使其错失大奖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应有的收益。综观本案审理过程,一、二审法院主要把握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案件性质的确定。

  正确判别本案的性质,是审查原告起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基础,因此,首先须对彩票的法律性质加以认识。

  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而发行的,由人们自愿购买并据以取得获奖机会的凭证。彩票是发行人与购彩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合同,是当事人基于不确定的偶然事件之发生与否而取得或付出利益的相互协议。彩票发行人作为要约人,以一定的公告或广告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彩票发行的类型、时间、操作规则、奖励办法等,一旦有人自愿购买彩票,成为购彩人,即向发行人表示了他的承诺,双方据此形成了彩票契约关系。彩票的发行与购买,不以奖金或奖品的给付为条件,只要发行人与购彩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因而它是一种诺成性合同。但是,对于中奖与不中奖的彩票,其合同终结时间是不同的:开奖之后,如彩票中奖,则双方的合同关系将继续延长至奖金或奖品兑付时止;而如果未能中奖,则契约双方的合同关系将随最后一位中奖号码的开出而终止。正由于彩票在发行人与购彩人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不得因履约过错给对方带来损失或导致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也有学者把彩票看作是一种商品,彩票发行人销售彩票,其出卖的是一个或然性的机会,购彩人购买彩票是为了追求幸运,它或者会带来财富,或者不会。而由于所募集的资金是用于公益事业,即使彩票未中奖,却也带给人们一种奉献爱心的满足感。作为商品,彩票满足了彩票发行人与购彩人的需求。从这一角度看,如果发行人对购彩人选择的号码作了错误的记载,则可视为其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若因此导致购彩人丧失中奖机会,则发行人应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类似的违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彩票的特殊性在于其既承载着合同的内容,扮演着契约载体的角色,同时,它本身又是一种特殊商品,受到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但无论从哪种角度分析,彩票在发行人与购彩人之间构建起一个契约关系,这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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