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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女当)诉朱杏儿继承权确认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莲民初字第900号


  原告王如(女当)与被告朱杏儿继承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连友独任审判,于200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如(女当)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丽军,被告朱杏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如(女当)诉称,被继承人陈子余系原告舅舅,陈子余生前未生育子女。1976年,陈子余因犯罪被判刑,刑满回家后,因不善农活,其责任田、地均由原告夫妇为其耕种、收割。家境贫寒,经济条件差,原告平时也给予救济。陈子余生前有坐落丽水市括苍路186号祖遗房屋(二间一层),计建筑面积19.2m2。该房屋损坏时,原告出钱帮助修缮。陈子余平时生病,原告为其支付药费。1996年,陈子余无钱领取房产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元,也未归还。1996年6月5日,陈子余因脑冲血经医院医治无效去世,其医疗费及死后的丧葬费用均由原告支付、料理。被告以其与陈子余同居多年为由,认为房屋应全部归其所有。因原告对被继承人陈子余生前扶养较多,又料理了陈子余的后事,依法可分得部分遗产。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陈子余的遗产计人民币12343元。
  被告朱杏儿辩称,被继承人陈子余刑满释放回家后,被告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同居时间已达30余年。期间,陈子余有经济来源,不需要向原告借钱,平时原告也未有经济救济。1996年6月5日,陈子余患病治疗时,医疗费用是原告到被告家将钱拿去支付,并非原告出钱为其支付医疗费。陈子余遗有的房屋现被拆迁,拆迁补偿款要保障被告以后的生活,不同意将陈子余的遗产分割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子余系原告的舅舅、被告的丈夫。1974年,陈子余因犯罪刑满回家后,与被告朱杏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陈子余生前有坐落在丽水市括苍路186号房屋(二间一层),建筑面积19.2m22002年,因城市建设需要,被继承人陈子余的房屋被列入拆迁。2003年1月13日,丽水市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评估后,拆迁货币补偿款为人民币33574.85元。陈子余生前,原告及家人曾帮助其尽过农业耕种和房屋修缮等事务。1996年6月4日,陈子余因患脑溢血住丽水市中医院治疗,次日死亡;陈子余治疗药费1143.62元和死亡后的火化费600元及其他丧葬费用均由原告支付。为陈子余遗产的分割,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03年3月以继承权确认之诉,向本院起诉,后在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同年4月16日,再次诉来本院,要求分割陈子余的遗产即人民币12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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