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女当)诉朱杏儿继承权确认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医院的门诊、住院收据、火化费票据、房产证、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报告、本院民事裁定书、证人周风明、朱志金、刘志标、徐土英等的证言及开庭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陈子余生前有房产可供继承,事实清楚。陈子余与被告朱杏儿虽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且原告亦称被告为舅母,故被告与陈子余的关系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因此,被继承人陈子余的遗产依法应由被告继承。原告系被继承人陈子余外甥女,原告对陈子余生前曾给予农作物耕种、房屋修理、治病付钱、后事料理,应属于尽了较多义务的人,依法可酌情分给原告适当的遗产。原告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辩称,陈子余的药费并非系原告支付及陈子余的遗产应全部归其所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朱杏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被继承人陈子余坐落在丽水市括苍路186号房屋被拆迁所得补偿款中分给原告王如(女当)人民币8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如(女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人民币710元,由原告王如(女当)负担310元,被告朱杏儿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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