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年诉王玉芳、王尧卿、王玉英等法定继承房(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王松年上诉称:1.王壁如、董莲珍去世时尚未颁布继承法,根据当时的习惯,王松年已继承该房从国土证、经租房领息证、城建局答复等证据来看,政府一直确认王松年为该房的业主;2.王松年对王壁如、董莲珍生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为王壁如平反昭雪、为经租房退还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还长期管理维修房屋且自己现在生活困难,应当分得价值较大的门面房;3.本案争议标的不明确,对房屋面积、价值未估价鉴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外对存放于王玉蓉、王尧卿等处的玉石、字画等宝物也应一并分割;4.该房系木质结构原判将过道房、走廊予以分割,妨碍了通行,不利于消防安全。请求将原判分割给王松年的房产与分给王玉芳或王尧卿的房产对调;留足消防通道,将房院必经之道明确为共同共有。
被上诉人均答辩称:1.王松年改造房屋属侵权行为,不应予以补偿;2.王松年于1956年提为副排级,要供养未婚妻宁学超读书,不可能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王壁如平反昭雪是落实中央政策的结果,而非王松年个人功劳,王松年的妻儿均有收人,其生活并不困难,王松年没有维修过全部房屋屈此不能将门面房分给王松年;3.洪雅县人民法院现场勘查图是双方认可的,王松年认为面积不准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董莲珍于1958年病故,董莲珍之夫王壁如于1960年病故。王壁如、董莲珍夫妇遗留坐落于洪雅县洪川镇城隍街57号面积约602.58平方米的木质结构瓦房一院。王壁如、董莲珍夫妇生前生育了王玉蓉、王玉贞、王玉芳、王玉珍、王松年、王尧卿、王玉英等七个子女。七个子女对王壁如、董莲珍夫妇均不同程度尽了赡养义务。王壁如、董莲珍夫妇死后,其七子女未对该房进行分割,七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均居住于该房内,后王玉贞去世,本案一审中王玉贞之夫彭振纲、王玉贞之子女王洪昌、王洪惠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洪雅县城隍街57号房产的继承,二审中王玉贞之子彭建新、彭建华以书面形式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王玉贞之女王洪芳表示接受继承。1996年10月24日、1998年2月11日,工玉珍、王玉蓉先后去世,王王蓉之夫余治安、王玉蓉之养女王晓玲、王玉珍之夫周绍瑜、王玉珍之子女周红军、周红宁周红武凋红英、王玉贞之女王洪芳均表示接受继承。
另查明,洪雅县城隍街57号大院中于1966年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已于1996年全部退回。1988年,王松年出资将该院第一、二天井之间的过道房屋改造为住房一间,面积约13.06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1958年房地产税清册、洪公字第177号公证书、彭振纲、王洪昌。王洪惠、彭建新、彭建华放弃继承书、房屋现场勘验图、街道居委会证明、对牟宗虞的调查笔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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