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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琴、崔平安、崔平悦等诉崔玉华析产继承纠(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原告崔平安、崔平悦、崔平全、崔玉兰、崔春兰、崔秀兰诉称,同意其母王淑琴意见,要求依法继承其父崔连德遗产,并要求分割被告使用遗产设备施工所得收入。
  被告崔玉华辩称,父亲崔连德遗有施工设备等财产及债权债务,但雁牌汽车、手机系其个人财产,亦要求依法继承。
  第三人梁金山述称,崔连德生前欠其工资7500元,为此要求从遗产中偿还。
  第三人天津市兴益水利设备租赁站述称,崔连德生前租赁其钢板尚欠23490.08元租金未还,要求从崔连德遗产中清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淑琴(系精神病患者)与被继承人崔连德(于1996年2月25日病故)系夫妻关系。
  王淑琴与崔连德共同财产有施工设备打桩机2台、卷扬机3台、滑松6个、拔柱、巴杆9米(2对)、电焊机1台、道木26根、道轨6根、跨顶2个、倒链2个、电线2盘及家用电器松下25寸彩色电视机1台、东芝14寸彩色电视机1台、北京牌18寸彩色电视机1台、可耐牌电冰箱1台、电话1部(含线路使用权)、存款29300元、债权天津市一般局四公司9900元,债务尚欠第三人梁金山工资7500元、天津市兴益水利设备租赁站租赁费23490.08元。
  双方讼争之TJ-1043A雁牌汽车1辆(现汽车里程表数为25445公里)系被继承人于1995年9月2日购置。该车一直由被告使用(现在被告处)。7200手机1部(在被告处)原告方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被继承人的遗产。
  上列财产经本院委托天津市拍卖总行进行勘察估价,评估为施工设备142360元,家用电器(彩电三台)3500元、雁牌汽车25000元、手机4710元,其余皮袄等财产双方当事人自估为1800元,电话使用权自估为2000元。施工设备现由原告崔平安、崔平悦、崔秀兰、被告崔玉华分别保管,皮袄在崔平安处,手表在崔平悦处,家用电器等财产在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处,存款29300元交法院保管。
  双方讼争之被告使用遗产中设备施工的时间一带,原告方未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对施工设备的使用费,双方只提供了部分设备的租金计价证明。庭审中原告方称被继承人尚有债权未予结算,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估价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讼争之财产系原告王淑琴与被继承人崔连德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将全部财产(总价值249512元)先析产后继承,其中一半财产归王淑琴所有,另一半财产作同崔连德的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关于崔连德生前所欠第三人梁金山、天津市兴益小利设备租赁站债务共计30990元从遗产中予以清偿。关于被告使用遗产中设备、汽车的租金问题,双方未达成统一意见,故参照双方提供计价证明计算,施工设备使用租金为23296元,雁牌汽车酌情刨除被继承人生前使用里程,按15445公里每公里0.80元计算使用租金为12356元,两项合计被告应付使用费35652元。手机一部仍作为被告财产,不在遗产分割之列。原告方称被继承人有债权未予结算一节,待双方取得有关证据后可另行起诉依法分割继承。鉴于王淑琴与崔平全母子均系精神病患者,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亦需资金治病,依法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还应指出,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分割遗产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而不应不顾母子情、手足情争夺遗产,尤其在诉讼中,崔平安、崔平悦私自转移部分遗产,更是法律所不容许,本院当庭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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