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东民初字第987号
原告王淑琴,女,1930年10月7日生,汉族,天津市国棉一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河东区唐口长征6号楼1门203号(因病未出庭)。
法定代理人崔平安(系王淑琴之长子),1950年10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房管局住宅机械施工公司第五分公司工人。住同原告。
原告崔平安,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崔平悦(系王淑琴之次子),1957年10月3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第三中心医院炊事员,住本市河东区大王庄诚厚里1号楼6幢303号。
原告崔平全(系王淑琴之四子),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建筑公司起重打桩队工人,住本市河东区大王庄林祥里2号楼1门101号。
法定代理人崔平安,基本情况同前。
原告崔玉兰(系王淑琴长女),1955年7月18日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建材公司工人,住本市河东区常州道常州里31号楼3幢405号。
原告崔春兰(系王淑琴之次女),1960年1月2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道路管理所工人,住本市河东区向阳楼50号楼2门506号。
原告崔秀兰(系王淑琴之三女),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百货公司万新百货商厦售货员,住本市河东区大王庄林祥里2号楼1幢101号。
委托代理人展恩祥,男,1935年3月5日生,回族,住本市河东区万新村3区1号楼203号。
被告崔玉华(系王淑琴之三子),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天津市国棉一厂工人,住本市河东区大王庄林祥里4号楼3门101号。
委托代理人陈玉良,天津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宝兰(系被告之妻),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天津乐园宾馆服务员,住同被告。
第三人梁金山,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河东区大王庄七经路林祥里1号楼1门101号。
第三人天津市兴益水利设备租赁站,地址本市河西区马场道217号。
法定代表人许鸿文,职务经理。
原告王淑琴等与被告崔玉华及第三人梁金山、天津市兴益水利设备租货站析产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琴(因病未出庭)、崔平全(因病未出庭)、法定代理人崔平安及其他原告、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展恩祥、被告崔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良、张宝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淑琴诉称,其夫崔连德于1996年2月25日因病去世,遗有施工设备,雁牌汽车一辆、手机一部、存款、生活用品及债权,为此要求依法析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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