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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院诉郑赛容、黄进雄遗产继承纠纷上诉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黄世球存放于海口市海秀信用合作社的户名为黄世球、帐号为05-0339559-62的11万元定期存款中的11万元定期存款中的10万元及利息由上诉人钟明院继承7万元及70%的利息,被上诉人郑赛容和黄进雄各继承1.5万元及15%的利息。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71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70元,被上诉人郑赛容和黄进雄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上诉人钟明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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