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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才旧、符镇南、符发诉符世英、符亚五、符亚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琼高法民再终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翁才旧,女,71岁,汉族,海口市人,住市居仁坊73号。
  再审申请人符镇南,男,52岁,汉族,海口市人,住市居仁坊73号,系翁才旧之子。
  再审申请人符发,男,43岁,汉族,海口市人,住市居仁坊73号,系翁才旧之子。
  委托代理人符秀琼,系翁才旧女儿。
  委托代理人赵雪梅,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符世英,女,66岁,汉族,海口市人,住市大英村8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符亚五,女,52岁,汉族,海口市人,住市水巷口公路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陈经鹤,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符亚九,男,50岁,汉族,海口市人,住市大东路39号。
  委托代理人陈经鹤,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琼英,符亚九之妻。
  符世汉(系翁才旧丈夫)与符世英、符亚五、符亚九房屋继承纠纷一案,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86)海法民上字第74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符世汉不服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该院提出再审申请,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符世汉仍不服,多次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后符世汉于一九九六年去世,其继承人翁才旧、符镇南、符发继续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其女儿符秀琼、符蓉、符月娥明确表示放弃对其财产的继承。本院于2000年7月10日作出(2000)琼高法民申字经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7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再审申请人翁才旧、符镇南、符发及其委托代理人符秀琼、赵雪梅,再审被申请人符亚五及其与符亚九的委托代理人陈经鹤、符亚九的另一委托代理人陈琼英出庭参加了诉讼,再审被申请人符世英、符亚九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纠纷之房屋原为符天富的遗产,符延芳先符天富死亡,符天富死后,便发生代位继承。符不二的合法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应予照准。符世汉、符世英、符亚五、符亚九对符天富的遗产均有继承权。符世汉称祖父临终前口头遗嘱将全部房屋归其继承,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符世汉对符天富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可适当多得符天富的遗产。遂判决:一、撤销海口市人民法院(1984)市法民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二、海口市居仁坊73号西边横廊一间(海口市房产公司扩建成二层楼)归符亚五、符亚九所有。由符亚五、符亚九付改建房屋款2891元给符世汉,并限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二个月内一次交付,同时符世汉将房屋移交给符亚五、符亚九。三、海口市居仁坊73号第一进正屋归符世英所有,限符世汉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一个月内移交。四、余下海口市居仁坊73号第二进、第三进、伙房三眼(其中二眼为简易伙房)、东边横廊一眼归符世汉所有。五、符世英家应准予符世汉家从该屋正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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