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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枝熙等与华宁熙等遗产继承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原告:华枝熙,男,38岁,上海市光学机械厂工人,住上海市淮海中路1857弄41号。

  原告:华椿熙,男41岁,上海市第三制药厂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华蔷珍,女,42岁,北京市第二机床厂检验科工程师,住北京市阜成门内宫门口4条12号。

  被告:华婉珍(又系李介寿之委托代理人),女,63岁,住北京市纺织工业部设计院宿舍22楼304室。

  被告:华宁熙(又系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之委托代理人),男,58岁,轻工业部造纸研究所总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门内竹杆胡同139号。

  被告:李介寿(华纯熙之妻),60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被告:华克增(华纯熙之长女)28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被告:华安增(华纯熙之次女)27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被告:华德增(华纯熙之幼女)21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第三人:徐苹倩,女,65岁,住上海市淮海中路1857弄41号。

  被继承人华栋臣于解放前先后与李仔容、徐苹倩结婚。李仔容生三个子女:女儿华婉珍、儿子华宁熙,华纯熙(华纯熙早年去美国,1969年病故,遗下妻子李介寿,女儿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徐苹倩生三个子女:女儿华蔷珍,儿子华椿熙、华枝熙。1959年7月,华栋臣与徐苹倩协议离婚,徐苹倩所生三个子女归华栋臣抚养。从此,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即由华栋臣、李仔容抚养,在上海共同生活。1962年,华栋臣患病,徐苹倩又回来服待照料。1963年,华栋臣病故。1964年10月18日,在李仔容主持下,同华婉珍、华宁熙、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成立了家庭协议:华栋臣的全部财产由李仔容继承,李仔容给付华蔷珍补贴费5000元,给付华椿熙、华枝熙每人抚养费11400百元,李仔容对他们的抚养责任到此为止,今后不再有经济上的关系。1969年,李仔容到北京落户与儿子华宁熙共同生活,于1971年病故。之后,华枝熙、华椿熙、华蔷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合理分割父亲华栋臣和母亲李仔容的遗产。被告华宁熙、华婉珍辩称:华栋臣的遗产已于1964年经家庭协议分割,不同意重新分割;并主张原告华枝熙、华椿熙、华蔷珍对李仔容的遗产无继承权。被告李介寿和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分别委托华婉珍、华宁熙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他们的权益。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一)项和第三十条(四)项的规定,受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华栋臣和李仔容名下遗产,有多笔股息和存款,共计254256.19元;有上海市淮海中路1857弄41号楼房一幢,估价37028.71元;1979年落实政策时,华枝熙、华椿熙领走华栋臣名下存款及利息26362.87元,华婉珍、华宁熙领走李仔容名下存款及利息15318.85元,也应列入华栋臣和李仔容的遗产之内。以上查实属华栋臣和李仔容的遗产共计332966.62元。此外,徐苹倩于1979年以华栋臣二妻名义领走的“文革”中被抄家物资折价款74972.29元,以及华宁熙名下的北京市朝阳门内竹杆胡同139号房屋一幢,是否应列入华栋臣、李仔容遗产之内,当事人之间尚有争议。由于该案处理结果同徐苹倩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徐苹倩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危证案件判决后能顺利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动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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