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继承法案例 >
李洁等诉蒋维平析产、分割遗产纠纷案(6)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李继华的遗产依法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被告蒋维平与被继承人李继华在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存款、债权(债务人李界糖)等的一半为被告蒋维平的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另一半和房屋为被继承人李继华的遗产。对被继承人李继华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原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李洁、李颖共同继承。但被告蒋维平在与李继华同居期间对李继华尽了较多扶助义务的事实可以认定, 可以适当分得李继华的遗产。在分割被继承人李继华的遗产房屋时,应从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房屋的效用出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处理。被告蒋维平坚持与被继承人李继华同居期间向债权人蒋明胜借有债务,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维平分得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正街187号附2号7-3房屋的部分产权和使用权(含房屋装修)及木制两用座椅一把、海尔电冰箱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34寸长虹彩色电视机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防盗门一扇、科龙窗式空调一台、东芝小凉伴窗式空调一台、梳妆台一个、收折桌一张、双人席梦思床一张、年代燃气热水器一台、VCD机一台、牌照号为渝A15268嘉陵125型摩托车一辆和在蒋维平处的现金8,500元。由原告李洁、李颖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继华在重庆西南医院应退款9,357.9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白马凼分理处3100207301000817436帐户上的活期存款4,067.8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卡号为8888886582146827)的存款43.20元、在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05110301202000194494帐户上的存款44.77元及债权8,000元(债务人李界糖7,000元、债务人李洁1,000元)。被告蒋维平给付原告李洁、李颖财产折价款6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被继承人李继华所在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汽车驾驶学校发放的丧葬费2,000元、补发的工资4,616.50元、2004年10月的工资672.50元及补调费和丧抚费495元,共计7,784元归原告李洁、李颖所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2,200元(含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5,710元(原告李洁、李颖已预交5,710元)。由原告李洁、李颖负担2,855元,由被告蒋维平负担2,855元。本院预收的诉讼费用不作清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洁、李颖2,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