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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却打输了官司:陈传宜诉黄海燕、金殿祥(3)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二、在证据有瑕疵的情形下对法律事实的认定。

  在证据形式有瑕疵的情形下如何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则体现了法官在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上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判案件的综合能力。本案中原告陈传宜陈述被告黄海燕欠其儿子的酒款久拖不还,因黄海燕无钱偿还,则答应借给黄海燕2万元还其儿子陈中平酒款。双方协商后,由金殿祥出具借条一份,但立据的同时,原告并没有付给二被告2万元。原告陈述在三天后将2万元交给了黄海燕,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同时,原告之所以借款给二被告,是因为二被告欠其子陈中平酒款未还,由原告出借2万元款给二告用于偿还陈中平酒款。在此情况下,按常理,可由三方协商进行债务转移,原告直接将2万元款付给陈中平,由二被告立欠据即可达到目的。原告在明知二被告欠陈中平酒款久拖不还的情况下,仍向二被告支付借款2万元有悖常理。因此,原告对其出借借款的事实举证不足,法官据此推定,原告所请求法律事实不存在,因此原告只能承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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