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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责任制——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11)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30] 参见 邓峰:《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困境及其法制分析》,1997年1民法学经济法学年会论文。

  [31] 预算软约束,是指国有企业的资金预算,由于依赖于国家的不断投入,因而其独立核算制度难以实现。参见 《中国的道路: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1978-199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32] 通货膨胀式增长是指由于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所导致的国家不得不不断向国有企业投入资金,因而,政府必须通过通货膨胀来实现其对资金的要求,政府、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无法实现资金的自我约束。因而,经济增长实质上是通货膨胀,不断的实现社会资源的再配置的基础上实现的,国有企业的经济增长也只能是依赖于加大资金投入的增长。

  [33] 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34] 前引 潘静成 刘文华:《中国经济法教程》,第118页。

  [35] 这是著名的艾克顿爵士(Lord﹒Acton)的名言,我们认为,他指出了在人的私有利益尚未消除,资源稀缺的社会体制中,治理国家和经济根本所在。

  [36] 参见 萨缪尔森 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二版)(上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华民 著:《西方混合经济体制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37] 市场失灵理论,是后凯恩斯主义的重要理论成分,强调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存在着许多不足,而市场无法自动消除这一问题。主要指,第一,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第二,自然垄断的存在;第三,外部性的存在;第四,市场不完善。(参见 马九杰 邓峰:《企业制度改革方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8-139页;高鸿业 吴易风:《现代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部分经济学家提出,在存在市场失灵的同时不能不注意到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因而,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和管理仍然是没有根据的,只是一种惯性和自然反应而已。如科斯认为,消除外部不经济现象并不意味着必然采用国家所有权和国家管理经济的方式,而是可以由政府授权私人加以收费的方式,政府应当着眼于通过法律规则来决定产权归属和谁有权损害对方,它被表述为“科斯定理”。(参见 罗纳德。科斯 著: 《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也有的经济学家提出了更为激进的观点,认为私有产权才是最有效率的,中国应当实行私有制,自私自利对社会经济有好处,而大公无私未必会有利于社会。(参见 张五常 著:《卖桔者言》,[香港]信报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63-170页。)对科斯定理,许多经济学家提出了批评,认为其解决方案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即往往当事人难以形成协议,(参见 [美] 查尔斯。沃尔夫 著:《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20-21页。),甚至认为这一定理是错误的。(参见 高鸿业:《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载《当代思潮》1994年第5期。)经济分析法学派的集大成者波斯纳指出,科斯的理论实质上是将经济学带回到亚当。斯密时代的较为简单、松散和非数学化的理论。(参见 沈荣钦:《法律与经济学的方法论争议》,《月旦法学》(台北)1996年第8期。)

  [38] 有关这一方面,部分学者的理解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如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而制定之法”(参见 [日] 金泽良雄 著:《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如果不存在翻译错误,那么金泽显然是对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的一种错误认识。与此相同,部分国内学者所提出的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的论点,显然也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种错误理解。(参见 前引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政府与市场应当是互补的,相互促进和相互协调的。(参见 前引 刘文华:《走协调结合之路》;前引 史际春 邓峰:《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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