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责任制——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1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44] 我们认为,商法部门是不成立的,它只是近代国家对于组织发展而在法律上所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现代经济法的发展,已经迫使商法的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大部分商法内容已经被经济法所吸收,(参见 前引 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前引 邓峰:《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部分民法学者也认为,民商合一才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准确选择。(参见 王利明:《民商合一与我国民商法的关系》,《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1期。)
[45] 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行政法应当以效率作为价值目标。参见 关保英 著:《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效率、程序及其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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