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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责任制——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因而,克服公有国家的激励困境,有赖于市场制度和经济责任制的完善,脱离了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得经济转轨成为空中楼阁和一种理论上的假设。缺乏经济责任制的法律体系,是视现代社会的特性于不顾,梦想回到自由主义的,必然要失败的法制化;而缺乏市场制度的法律体系,其结果必将是回到计划经济体制的老路。

  (二)经济责任制同各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关系

  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法律制度,经济责任制同其他经济法律部门之间是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可以说,经济法的每一个法律部门及其下属的法律规范,都包含有一定的经济责任制法律规范或其因素。

  第一,经济责任制同国家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从根本上而言,是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涉及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无论是既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改革,还是依法掌握特定国有资产的机构,企业与其它主体合资经营公司企业,都离不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制度”[33] .同时,在国家所有权制度内部,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等法律规范就是经济责任制的内容,“所谓资产经营形式,是指用以落实企业法的规定,具体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保障双方权益的企业经营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34] .国家所有权的管理和实现要依赖于经济责任制,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不能在法律仅仅保护其对于财产的“支配权”的基础上自己实现组织管理关系安排,因而它必然依赖于经济责任制对于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因此,国家所有权制度成为经济法的法律部门也是必然的。

  国家所有权制度同经济责任制是不可分离的,任何离开经济责任制的国家所有权必将出现种种官僚主义、内部人控制等等弊端。权力腐蚀人,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蚀人[35] ,在国家所有权制度内,由于国家作为一个拟制体,它在现代国家必然依赖于科层制度(官僚制度)来实现,因而,无论是对于代表所有权的政府,还是享有经营权的竞争性主体,都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趋势,因而,要实现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对这些组织加以约束。经济责任制将责任放在第一位,强调法律上受强制的义务。因此,国家所有权与经济责任制是相辅相成的,是表里的关系。

  第二,经济责任制与经济管理制度的关系。经济管理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在政府已经日益参与经济调控和直接经营的今天,试图恢复纯粹的自由主义是不可能的,现代各国均采取了“混合经济”[36] .国家采取主动式的经济管理也是经济法的根本所在,而国家一旦采取了主动介入的态度,就不可能回头。因而,经济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政府经济管理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失灵”[37] ,但是,政府参与经济管理,并不意味着它必然能够将经济管理好,同时,政府的经济管理并不能代替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政府同市场应当是互补的[38] .政府官僚机构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自然而然的以经济效益作为经济管理的目标[39] .应当看到,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其中有关经济管理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经济责任制中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内容,我国的既有法制中,这部分的规范往往是通过行政法来实现的,因而,在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经济责任制的确定是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第三,经济责任制同政府经济合同制度的关系。政府经济合同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才是根本意义上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40] .经济合同作为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目的,通过平等形式的合同制度来确立政府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构成了经济管理的特殊形式,从这意义上而言,经济合同和经济管理制度一样,需要经济责任制的有效保证。“与政府打交道、做交易,不仅没有风险,甚至可以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中捞到额外的好处,这就不难理解,何以当今风靡世界的贪污腐败,几乎都与私商和当政者的亲朋拉拢、贿赂等权的官员,以取得政府合同联系在一起”[41] ,因而,经济合同制度就需要经济责任制来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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