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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责任制——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经济责任制以组织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在公有组织内部以及公有组织之间实行经济管理,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激励手段的完善和发展。激励在广义上与管理是一致的,它是通过一定机制来对人的行为加以引导,良好的激励对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是不可缺少的,“激励因素无所不在,承认它也罢,不承认它也罢,它总是在无声无息地影响着经济系统的运转”[27] .对于既定经济制度而言,自觉的避免和消除不利的激励因素,采取和创制有效的奖惩制度,对于经济效益以及经济个体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

  激励问题的出现,从根本上来说是与个人主义相联系的,它是由于个人对于私人目标或利益追求所导致的。因而,在公有国家出现之后,经济个体经济利益与经济目标的冲突往往使得组织利益与目标得不到实现,因而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实现对经济个体行为的引导,就是公有国家经济生活中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激励与管理的统一性,使得经济责任制在公有国家的经济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对于激励,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激励的提出和研究,往往局限于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因而经济激励往往局限于竞争性组织之中,我们认为,经济激励从根本上而言,是与组织和管理相连的,因而对于政府的经济管理而言,经济激励同样是极为必要的。对于我国这个行政属性极强,政府的经济管理无从约束的国家而言,通过有效经济激励来实现对政府行为及其成员行为的引导不仅有重要的意义,更是进一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良性制度变迁的必备条件。

  公有国家存在着激励困境,它是指在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中,国家所有权的自益性权利和共益性权利不相兼容,它实质上表现为竞争性组织的独立性问题,即国家实现其共益权目标,则对竞争性组织的钳制加强,反之,若实现其自益性权利,则势必应当放松对竞争性组织的约束,而竞争性组织的管理往往类似于官僚层级组织,因而,经济效益无从体现,竞争性组织往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势必是对国家所有权中自益权的侵蚀,使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无从实现,同时导致资产的流失。这就意味着,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济管理者的自益性权利和共益性权利在通过单一行政约束机制实现国家所有权方式中存在反比关系,以相互牺牲为代价[28] .在宏观上,则形成“国有企业资金陷阱”[29] ,它又表现为政府、银行和企业三者连带关系[3 0] 的恶化,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因而,使得经济改革仅仅是一种增量式改革。激励困境,实质上是理解公有国家的种种弊端,以及经济制度变迁特性,和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31] 的关键所在。其根源在于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方式不合理,没有相应的制度建设来实现对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约束,没有相应的分权式资源配置方式作基础,这两个基础条件的缺乏,使得公有国家激励制度不能实现对经济生活的有效调整。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所出现的“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国有企业独立经营权的难以实现,国家不得不采取“粗放式增长”、“通货膨胀式增长”[32] 等等现象,其根源也就不难理解了。

  因而,公有国家经济改革强烈依赖于激励机制的改进,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责任制和市场制度对于一个良性激励制度都是必不可缺的。一个市场制度作为资源配置和决策权分配的基础制度,使得公有国家可以在各级组织中实现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完善的经济责任制则是对经济管理行为进行引导的必要手段。体现在法律体系上,则表现为经济法的经济责任制法律制度和维护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市场作为激励的基础制度,同时还意味着,依法治理经济必须有相应的民法作为基础,离开了民法中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自由民事流转制度,任何组织的行为引导都只能依赖于行政性的干预。由此不难看出,经济法对于市场制度和经济管理制度的保护是统一的,离开了经济利益的管理制度,只能是行政官僚性的经济管理;离开了组织管理性的财产权制度,只能在私有财产权制度下存在,只能在以个人本位的国度内存在,而这种国家在现代社会中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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