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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目次

    一、我国民众参与检察的中国特色 1

    (一)美国大陪审团模式 2

    (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 4

    (三)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5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7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 8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直接民主 9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9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政治文明的要求 10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 11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12

    (二)监督案件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14

    (三)监督的方式和时间 15

    (四)监督意见的法律效力 16

    (五)设立人民监督员听证制度 16

    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工作中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同时也是我国检察机关近来推出的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一项重大试点工程。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工作的实际中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不涉及修改现行法律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一、我国民众参与检察的中国特色把现代刑罚思想要求检察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许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如检察官的个人素质,外部压力、人情关系等,这些因素往往左右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方向。因此,检察机关在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了被滥用、怠于行使、随意行使的倾向。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制约是保证其功能充分发挥的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各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其中民众参与又是其重要和特别的形式,在美国和日本已有很长的历史,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模式。

    (一)美国大陪审团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行事和民事诉讼案件中都使用的小陪审团或叫审判陪审团。在民事诉讼中,它的任务一般是决定有无责任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有罪与无罪的问题;另一种是仅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大陪审团或叫控告陪审团,它的职责是对被怀疑犯罪的进行调查,决定有无足够证据对一刑事案件进行起诉。

    陪审制度最早源于奴隶制使其地古罗马和古希腊,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地基础上发展和完善起来地一项诉讼制度,其根本要旨在于体现和确保资产阶级司法民主和审判公正。在雅典法制民主的内涵中,曾包括在进行司法审判过程中设置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在罗马也曾设置了类似的陪审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就当时的情况来看,不仅有效,而且也被公众所认同。可以说,这种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就是当今西方国家陪审团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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