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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7)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

    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上,监督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和参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和撤案决定的过程,改变监督者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上无人监督的格局。抛开与现行法律制度是否存在冲突不说,这种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毕竟在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这不失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解决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探索;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推进诉讼民主的有益尝试。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民主法治要求;加强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地外部监督,进一步确保检察权依法行使,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彰显程序正义;制约检察权力,遏制司法腐败;克服法律僵化,推进法律改革。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合理的理论支撑。作为一项新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呢?对此,笔者将此作以下探究。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直接民主

    第一,检察融合民情,消解职业偏见,使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具有说服力,更易被人接受。长期从事某种专项职业的人,长时间反复经历某种特定经验后,会形成职业特有的思定式以至于形成职业偏见。司法官的职业思维习惯,使司法官有脱离社会普通思维习惯的倾向,并使司法官不能和社会生活保持步调一致。司法官受法律惯性的影响,往往偏重于固守过去的法律规则而墨守成规,甚至变成法律教条主义者而排斥社会生活中新的准则、规则。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警察眼里人人都是罪犯,在医生心中,人人都是病人。司法官的职业思维习惯会使司法官对社会合作规则的认同也与普通人有所差异。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消除职业偏见,实现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诚然,民情、民意,应为立法的基础,法律本身是社会生活的结晶,但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产物,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晦涩的法律语言,专门的职业化操作,往往又将民众拒之门外,更有甚者,法律还可能异化为民意的枷锁。法律的适用,只有最大限度地贴进民情、民意,人民才会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来自民间的人民监督员,比检察官更贴进生活,更能体验普通人的心理。由于没有职业思维定式的束缚,他们更能以一个自然人的是非观、善恶感对案件加以评判,消除职业偏见,扩大司法的社会性,把社区中的道德观带到司法活中,使司法活动在最大程度上合情、合理、合法。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没有民情的支持,纵有最好的法制,也不能维持一个政体;即使存在最坏的法制,民情也能减缓其压力。这是一种直接民主的实现形式。

    第二、人民监督员是非职业司法官阶层,由于未形成法律职业的惯性,因此对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敏感,容易接受新的秩序规则和道德伦理规范人民监督员所能带入司法活动中而职业司法官却有可能欠缺的往往是民众的情绪、感受,因为人民监督员仅凭普通人的良知和常识裁判,所以,能够使犯罪的概念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社区文化相一致。

    第三、社会总是在前进、发展,尤其是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旧的秩序规则及伦理道德规范受到强烈冲击,新的秩序规则和伦理道德规范不断涌现。人民监督员能及时把社区的道德观念带到司法活动中来,确保了司法的公正。

    第四、司法依赖民众的信赖而存在;失去民众的信赖,司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所作出的裁判更是依赖于民众及被告人对其的信赖而发挥作用。由自己的同类来裁判自己能够使被告人对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信赖感。另一方面,通过随机遴选而不是选举、指定产生的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也使民众对刑事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信赖感。(注释18)(二)人民监督员监督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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