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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13)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民主暴政”,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提高诉讼的效率,应当实行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中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听证的制度。就这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而言,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听证有利于保护人权。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是不公开,不透明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难以充分了解案情,行使其正当权利。有人甚至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不起诉是秘密结案,是暗箱操作。这在起诉阶段出现了诉讼结构的不平衡,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通过人民监督员举行听证会参与了案件的进展,了解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能对不起诉案件的监督,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同时也去平衡了诉讼力量,确保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二是有利于司法公正。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听证,有利于人民监督员“兼听”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尽可能符合实体公正的裁决;同时,听证会通常是公开举行的,人们能够广泛地参与进来,它以人们“看得见的正义”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有利于在人们心中树立司法的权威,增加司法的公信力。三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不起诉决定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项权力,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或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由于这种涉及到实体后果的处理决定是检察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事先没有倾听其他人的意见,这就可能使得诉讼拖延,浪费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听证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对待的裁决,能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有效地利用了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司法效率。

    可见,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案件的听证作为一种创新,能够实现诉讼的公开、公正与诉讼经济之间较好的结合,从而有力地保护人权。

    对人民监督员听证制度具体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监督员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案件有三种: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案件。绝对不起诉由《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只需按此规定办事,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当。因此,此种不起诉无须听证。存疑不起诉是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一种暂时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以后一旦证据达到应起诉的标准,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种不起诉案件也无须进行听证。相对不起诉吸收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同时取消了免予起诉所包含的定罪权。它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合刑事诉讼目的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因此,人民监督员仅对职务犯罪中的拟作出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听证。

    第二,听证会的格局。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案件的听证,由推举的一名人民监督员主持进行,犯罪嫌疑人应当参加,公诉部门也应当派人参与,人民监督员居中听取双方意见。这就形成了一种类似控辩审三方参与的机制。参加听证的辩护人也可发表自己的看法。

    第三,听证会的启动。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推举其中一人主持监督。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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