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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2)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这一制度也同其他观念和方式一样,慢慢渗透到英国,在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的“末日裁判书”便有明确的记载,在实践中这项制度也不断地被采用。

    1932年以后,英国取消了大陪审团。(注释1)法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都曾实行过大陪审团负责审查起诉的制度。法国1808年废除了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但大陪审团却在美国兴旺发达起来。大陪审制度是美国法治和美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大陪审制度的国民参与性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充分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化。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在其独立后,承袭了英国的陪审制度,并在其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模式。除了它自身的良好的机制制约为实现司法公正发挥着积极的功能外(注释2),美国特有的文化孕育了它,以至于它成为现代美国司法公正的象征。在司法过程的框架中,陪审团已经发展成为这一信念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陪审团给予司法制度以合法性,否则,司法制度就没有合法性。“ (注释3)民主只是扩大了民众的参与机会、保障了表达上的自由并确立了多数人至上的规则,并不能实现绝对的公正。理所当然,陪审团并不能实现绝对的公正。不懂法律业务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在只是专业化的今天,其裁判结果的真理性正是受到一些人的质疑,况且由民众的良知而产生的裁判,其感情化色彩也难以避免。那为什么多数人还一如既往地热爱它,因为他们坚信按民主地原则产生地结果至少在形式上是公正地。接受同等人地审判地观点已根植于美国热闹地头脑中。

    现代大陪审团是从12世纪英国的大陪审团演变而来的。它既是揭露犯罪的重要工具同时又是保护公民免受政府不公平刑事指控的盾牌,这使大陪审团获得了剑盾合一的美誉。(注释4)大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这一职责是由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确定的,该条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和其他重罪受审。”根据这条规定,目前所有联邦法院审判的所有重罪案件以及半数以上州法院审判的重罪案件,都实行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制度。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的规定,大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6人,也不得多于23人,但一般都是由23人组成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成员一般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不得担任,在挑选时,拥有中等资产的白人往往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大陪审团的成员任期有一个月、六个月和一年不等。大陪审团相对比较固定,在任期内可以审查若干案件。(注释5)大陪审团的职能是调查和指控,如今大陪审团的调查职能并不常常行使。常规的案件大陪审团不需要进行调查,因为执法人员在大陪审团考虑证据前已作了调查。但是,一些类型的犯罪行为,调查的大陪审团对获取信息材料作用却很大。大陪审团一般调查复杂的有组织犯罪、政府犯罪、政府机构贪污和其它运用警察通常运用的方法很难侦查的犯罪。在大陪审团行使指控职能时,检察官将常规案件移交给大陪审团审查,目的是出示充分的证据使大陪审团确信可能性根据存在,并以尽快和尽可能少的麻烦达到这个目的。(注释6)按照法律规定,各大陪审团由非法律专业的当地居民代表组成。各州对大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要求虽有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当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第二,年龄不超过70岁;第三,心智健全,没有残疾;第四,没有重罪前科;第五,适合于参加大陪审团的工作。

    各州挑选大陪审团成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抽签法”,即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用抽签方式确定大陪审团成员;其二是“评选法”,即由一名或多名法官从候选人中评选。多数州采用第一种方法,少数州采用第二种方法。此外,还有个别州采用二者结合的办法,即先用抽签法从后选人中选出40至50人,然后再由法院官员评选确定大陪审团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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