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公务员法论文 >
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3)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大多数州规定大陪审团成员的任期与法官的任期相同,一般为4年;少数州规定大陪审团成员的任期不与法官相同,为1年、6个月、4个月、3个月、60天或4个星期;此外,还有个别州规定大陪审团成员的任期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即根据案件调查和评议所需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大陪审团成员的任期。确定任期的大陪审团要调查其任期内的发生的多起案件;而不确定任期的大陪审团则仅调查其为之而成立的一个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属于专案大陪审团。(注释7)大陪审团负责重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其程序是:第一步由法庭召集大陪审团。第二步由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交一分公诉书草案(或罪行控诉报告)。第三步是大陪审团调查证据。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应当提供证明所控重罪的证据。大陪审团有权强制证人出席并回答问题,但在通常情况下,大陪审团只询问检察官所传的证人。大陪审团有权讯问嫌疑人,还有权调查有关书证和物证。第四步是评议并投票表决。大陪审团的过半数成员认为检察官所列举的情况同自己所调查的情况足以证明构成控告嫌疑人犯了某种罪,大陪审团就批准起诉书,并发给承办的法院,检察院也将根据大陪审团的意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正式起诉书;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告的证据不足,就宣告起诉书不成立,释放在押的嫌疑人;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构成重罪起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轻微罪行,则指令检察官以告发书向主管法院起诉。(注释8)大陪审团在调查证据后立即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表决可能产生三种结果:一是法定数额成员(通常为12名)认为指控该嫌疑人犯罪是有可成立理由的,就在公诉书草案背面签“受理此诉状”;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进一步控诉,作出不公诉决定时,就签署“此诉状不予受理”,则撤消诉讼,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重罪控诉,但能够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微罪者,可以指令检察官向主管法院提出相应的起诉。(注释9)可见,在美国大陪审团对有些案件具有绝对的起诉决定权,体现了在司法领域对普通民众权利的重视。

    (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

    向人民群众寻求监督的思想,在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中得到了体现。检察审查会制度就是一个由公民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进行审查的系统,其决议虽然仅是为检察官提供“参考”,但却由于代表着民意而深受重视,成为对检察官不起诉最为重要的制约途径。民众监督司法的这种方式在同为东方社会的日本的成功,也印证了人民作为监督者的天然优势。

    由于实行检察官起诉独占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日本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保证起诉活动的公正、民主,日本法律规定了三项控制措施对其加以事后监督。其中之一就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检察审查会对不起诉决定加以审查的制度。日本于1948年制定了《检察审查会法》,共计9章48条。

    日本检察会在拟制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方面“已经成为日本国民对正确行使检察持信任所不可缺少的机构”。据统计,自1966年开始,检察审查会制度进入稳定发展时期以后,平均每年受理案件超过2000件,1983年超过3000件,达到受案数顶峰,随后又逐年下降。自检察审查会建立至上1988年底,经检察审查会决议应予起诉的案件中,检察官接受决议后决定提起公诉835人,其中82%以上均被作出有罪判决。

    第一、组成。检察审查会设置于政令规定的地方法院极其分院所在地,全国总数不得少于200个,每个地方法官管辖区域内至少须有一个。目前日本全国共有207个检察审查会。每个检察审查会由11名检察审查员组成,其成员从该检察审查会管辖区域内具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权的人当中按规定程序选定。但小学未毕业者、破产未恢复权利者、聋哑人和盲人及受一年以上惩役或监禁之刑事处分者,没有担任检察审查员的资格。天皇、皇后、及皇嗣、国务大臣、法官、律师、公证人以及法务官吏、法院的职员、自卫官等特定范围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审查员。被害人、被疑人及其亲属和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保佑人、同居人或雇用人、检举人、请求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检察官、司法警察、职员等利害关系人,均不得在本案中执行检察审查员的职务。另有11名候补成员,通过选举,一人担任会长。所组成人员由该审查会辖区内具有众议员选举权的人中抽签产生,任期为6个月。于每年3、6、9、12月的15号召开会议,必要时由会长临时召集。(注释10)第二、职权。检察审查会独立行使下列两相职权:一是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妥当进行审查;二是对于如何改善检察事务进行建议和劝告。行使前一项职权时,可以根据控告人、检举人、请求人或被害人的申请进行,也可以经半数以上的检察审查员同意,依职权主动进行。(注释11)第三、运行程序。检察审查会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审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但均为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处分后进行。第一种是控告人、检举人、请求人或者受害人向检察审查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该以书面方式向做出不起诉处分检察机关所在地的检察审查会提出,提出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对同一案件已经有检察审查会决定的,不能再次提出申请。第二种是根据职权进行,即没有申请人,检查审查会依据新闻、告密、或者其它无申请人但有检举材料,经过审查会过半数委员(6人以上)同意后,依照职权开始审查。审查程序不公开,对认为检察不起诉决定不当,应该起诉的决议必须有8名以上多数赞同。检察审查会除了内乱、独占禁止法之案件外,对其它案件均有审查权。(注释12)第四、决议的效力。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理由送交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同时,有申请者要告之申请人。检察审查会的决议不必然具有使检察官改变原不起诉处分的效力,只具有建议作用。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参考决议的内容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才必须实行起诉程序。在1989年至1992年间,检察审查会每年平均做出"不起诉不当,应当起诉“决议为48件,其中检察官做出起诉为11件,起诉率为22%.(注释13)虽然检察审查会做出”不起诉不当,应当起诉“决议案件在整个检察官所做出的不起诉处分案件和自己审查案件的比例较小,如1997年,日本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处分的案件为65万件(约占检察官结案的30%),检察审查会审查的案件为1200件,认为检察官不起诉不当,应该起诉的只有67件。(注释14)但是对于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公民经过审查,其中一定数量的案件被起诉,体现了公民参加司法决策的过程,意义重大。检察审查会制度作为具有日本特色的对检察官不起诉权监督和制约的制度自1948年建立以来,一直沿用至今,表现出巨大的生命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