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公务员法论文 >
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14)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目前的做法是由起诉部门提请,从而启动听证会程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听证的启动者是检察院,那么本来相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更缺乏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也打破了听证格局中应有的力量平衡。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要求召开听证会,那就没有必要召开听证会,这样既体现了被害人、公安机关及起诉部门的主体地位,也使不起诉程序更经济。所以,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公布之前,犯罪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予以安排。

    第四,听证会的公开化程度。有意见认为,既然听证是指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决定的司法过程,那么听证过程应当和法庭开庭一样对外公开。诚然,设立听证会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不起诉的透明度,但是不是越公开就越好?对节约诉讼成本及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越有益呢?笔者不这么认为。听证会的公开化程度涉及到了诉讼价值的选择,为了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笔者认为,除了涉及国家利益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都应当进行公开听证。(注释29)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是人民检察机关不断改革和完善检察制度的重大措施。还只是角崭露头应当看到这是我国多年司法体制改革、反思检察制度所形成的成果,也是检察制度改革迈出的实质性的关键一步,它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总体方向和要求,也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我国进行制度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和体现。但是,也应当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它既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又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调整、充实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民检察制度。

    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诉讼实践的诸多考验。如何设定其监督的具体形式,使监督能合乎理性而不走向恣意?如何设定监督的范围,使其在促进公正执法的同时不至于损伤诉讼效率?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将来的诉讼实践中反复验证,不断完善。承载着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诉讼民主的使命,人民监督员制度任重而道远。

    1 王运生、严军兴:《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33――34页。

    2 周欣:《欧美日本刑事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报12月第一版第85页。

    3 (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516-517页。

    4 (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陈卫东、徐美君译,何家弘校,2002年1月第1版,第388页。

    5 周欣:《欧美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86页。

    6 (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陈卫东、徐美君译、何家弘校,2002年1月第1版,第391页。

    7 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86-87页。

    8 周欣:《欧美日本刑事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86页。

    9 卞建林,刘玫著:《外国刑事诉讼法》2002年6月第1版,第209页。

    10 陈运财:《日本检察官之起诉裁量权及其制衡》,载《刑事诉讼之运作-黄东熊教授65年华诞祝寿论文集》,第309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