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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4)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三)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正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用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来认真回答“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机制建设,强化外部监督,将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内外部监督。

    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这一部署,主要基于四点考虑:一是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是为了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而接受人民的监督;三是为了建立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四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对直接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检察环节建立起一种新的有具体监督内容和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加强对行使这项权力的外部监督,保证这项权力的正确运用,以提高执法水平,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保证办案质量。这个监督不同于一般的外部监督,它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设置的具有刚性程序作保证,具有实质性的监督内容,重点解决此类案件在侦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缺乏有效外部监督问题的一项制度。凡列入监督范围的事项,检察机关都必须按照规定启动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也正是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流于形式的关键所在。

    2、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天津、辽宁、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其中,四川、福建、湖北、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进行试点,其他7个省份是在部分地市、区县级检察院试点。全国共有10个省级院、105个地市级院、510个区县院共625个单位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3、人民监督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年满二十三周岁;第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检察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

    4、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进行监督的范围。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三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但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三类案件做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除外)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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