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9)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人民参与司法,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样,司法民主的真正贯彻与实现,也足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主的进展程度做出最好的诠释。在此方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早已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则是在检察领域中保障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崭新探索,其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监督与促进作用,进而对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文明和检察改革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其中,人民监督员所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也体现了民主的要求。代表性表现为人民监督员不论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组织,都是这些组织及其所有成员的受托人,人民监督员能够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要求、意志和利益。广泛性表现为人民监督员的选聘尽量考虑满足各个方面的需要,以面为着眼点选聘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整体上进展良好,基础性工作已落实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试点院普遍建立了领导小组,各级试点院建立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二是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三是各地都结合实际实行这项制度。
截至2003年12月,经过充分准备后,全国10个人民监督员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其中,四川、福建、湖北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进行试点,其他7个省份是在部分地市、区县级检察院试点。其中还有6个省级检察院已启动监督程序,进入监督程序的自侦案件达85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10个省级检察院、105个市级检察院、510个县级检察院共625个单位的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已选定的5198名人民监督员中,已颁发证书2933名,其中省级检察院156名,地、县级检察院2777名。在已发证的人民监督员中,有人大代表1196名、政协委员563名;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1494名;有法律工作经历的1076名(各种身份均有交叉情况)。在选定人民监督员工作中,各地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商请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并举行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仪式。证书由最高检院政治部统一监制(并制有统一的《人民监督员证》)。大部分已颁发证书的省份召开了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向人民监督员系统介绍检察机关的情况和试点工作规定,并赠发有关资料。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注释19)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一项检察制度改革和重要创新。它是继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制度”之后建立的又一充分体现人民性的制度。但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特别是在有关人民监督员的遴选程序、监督的性质、范围和效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上缺乏可操作性。
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2004年3月,130多名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分别联名提出了4个有关人民监督员纳入立法的议案,建议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一些人大代表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不服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拟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时,人民监督员有权进行监督”),并详细规定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时的具体程序(一些人大代表建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依法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不服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拟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在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注释20))。以争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更好的保障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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