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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自由主义及其局限-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1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6.强化为权利而沟通的程序对话机制。民事诉讼虽然是解决私权纠纷的程序,但诉讼程序却并不仅仅是当事人(包括律师)私人的事情,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和对等原则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在程序自由主义受到抑制的情况下,对抗制也不意味着绝对的斗争,当事人在对抗中有合作,在自主中接受法院的强势管理,“为权力而斗争”将逐渐转向“为权利而沟通”。民事诉讼中反程序倾向,诸如合意机制、ADR、和解文化对程序的反叛,呼唤程序对话理论的确立。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自然成为这一理论的哲学基础。 对抗制的扬弃和发展,即以程序对话和程序管理机制为修正范式、从绝对走向相对、从过分自由走向相对自由、从实体中心、程序中心走向相对程序主义的对抗制,乃是民事诉讼制度和诉讼文化发展的全新方向。

  正如没有绝对的自由一样,也没有绝对的程序自由,对当事人而言是如此,对法院亦然。而程序自由的相对性,也随社会、历史、思想文化的发展而动态地演变,况且,自由还是在与不自由的对比中自我体现的。自由与不自由之间的均衡发展,无法用函数、公式或规律予以描述,语言的模糊描写当然同样显得苍白无力。本文的意义只在于简要回顾历史、审视现实、提出问题,尤其是试图开辟一条接近民事诉讼理论的社会科学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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