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2)(7)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那么,这种执行和解是不是一种检察监督方式呢?我们认为,执行和解也是一种检察监督方式。其理由是:首先,在抗诉程序中进行执行和解,本身就有监督的意义;其次,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和解,并且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将和解协议送交原审法院,对法院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再次,既然是执行和解,当事人必然在和解协议中对原判决、裁定的主文进行改变,实际上改变了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调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了新的改变,确立了新的内容,这无疑是起到了监督的作用。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中,对申请抗诉、当事人有和解愿望的10件民事案件试行执行和解,法院执行庭的干部参加,在和解之后,当事人全部自动履行,效果显著,完全符合中共中央(1999)第11号文件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精神。对于民事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可行性的这样一个结论,不应当有所怀疑。1

  (二)民事抗诉程序中执行和解的原则

  在民事抗诉程序中做好执行和解的工作,是必要的、可行的,但是,不能不遵循一定的原则。民事抗诉程序中执行和解的原则是“自愿、公正、一致”。

  自愿,是指当事人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完全出于自愿,没有任何强迫和强制,完全出自于内心的自主决定。任何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进行强迫或者强制,进行干扰或者引诱,都不符合自愿的原则,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作的和解协议都是无效的。

  公正,是指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公正,不违背法律;检察官在抗诉程序中主持执行和解,也必须出于公正的考虑,不得任意所为。违反公正原则的执行和解协议,就是违反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协议,对当事人不发生拘束力。

  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意思表示上完全一样,不能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凡是有不一致的问题,就没有和解,就不是执行和解。

  贯彻自愿、公正、一致的原则,完整体现了执行和解制度的真正意图,也就在抗诉程序中贯彻了减少纠纷,实现监督的目的。

  (三)民事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民事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与一些相关的制度有所相似,应当加以严格区别。

  1.与诉讼程序中的调解

  在诉讼程序中,调解是一个原则。婚姻案件的调解是一种必经程序,在其他案件中,应当贯彻调解原则,做好调解的工作。应当确认,在一审、二审程序中的调解,是审判权的体现,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得行使这样的权力,行使这样的权力,就是对审判权的侵犯。在抗诉程序中进行执行和解的工作,不是行使审判权。它是在审判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做好当事人之间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的自愿和一致,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的适当调整。这不是干涉审判权,而是正当的检察监督活动。

  2. 与其他组织的调解

  其他组织的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即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各种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使之达成调解协议,消灭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在民事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不是人民调解,而是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由当事人自己和解。因此,这两种制度也是不一样的。

  3. 与诉讼外的当事人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之外,自己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不再进行诉讼。对于这样的和解,原告应当撤诉,法院认为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应当准许撤诉。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发生在抗诉审查的程序之中,有检察官参与,不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之外进行,也不是完全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和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