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2)(9)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1997年12月3日,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案件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4也已证明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职责是必要的。1999年3月20日,XX县林业局林产品经销公司向该县检察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局举报,该公司原任经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处分该公司国有资产,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县检察院经查属实,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原系县林产品经销公司经理,但该单位属县林业局下属单位,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也无权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该公司的房地产属国有资产,在没有报请其主管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此房地产卖给被告郭XX,属无效民事行为;检察院依法实施监督,为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指控是正确的,故判决二被告房地产买卖关系无效。这也是一个非常有见地的判决。
(二)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范围
但是,检察机关的起诉权毕竟不同于公民、法人的起诉权,不能没有限制。否则,就会因为检察机关过多地介入民事、行政案件而影响公民自主行使权利,介入行政案件破坏行政权或审判权的有效性。检察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发动什么样的检察程序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检察机关的起诉权主要应当针对那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不仅限于特定的主体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违法行为会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我国,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事件;第二类是公害事件;第三类是涉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事件,以及其他案件。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在我国,维护国家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是保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更要特别注意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我国的国有资产是全国的劳动者用50多年时间的埋头苦干和无私奉献积累起来的。因此,应当在制度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入少数人的腰包。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是完全有理由的。前述案例就是一个明证。
2.公害案件
公害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近年来,环境污染致害事件明显呈上升趋势,纵然新闻媒体用了相当的篇幅宣传环境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污染仍然象“恶魔”一样吞噬着人类生存的地球。然而,由此而引起的诉讼却寥寥无几,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上确立的权利主体偏离了社会现实需要。赋予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起诉权,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就可以使公众利益受到保护。
3、其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
其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也必然造成公众的不满,因此而引起的争议也就客观存在。在权力分工较为合理的法治国家,司法的职能在于解决纠纷,其法律程序也就应当保证每一个争议都有一个适当的渠道诉诸法院。由于审判职能本身具有消极的一面,法院不能积极主动地去解决纠纷,这就在技术上要求有一个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
按照现行法律,对于上述事件,只有极少数人享有起诉权,或者任何公民、法人对这种违法行为均无起诉权。即便是有的受害人依法具有原告资格,也常常由于诉诸法律主张权利对他来说可能是很不经济的,或者因为受害人多,谁也不愿意付出代价让别人搭便车等原因而无人起诉。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主体,向法院起诉。
5. 没有起诉主体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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