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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2)(8)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4. 与当事人之间的执行和解

  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和解,只要是在执行程序中即可。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可以是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也可以不是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但是必须是在检察院的抗诉审查的程序之中,否则就不是民事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

  (四)民事抗诉程序中执行和解的具体适用

  1.适用的范围。对于民事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可以确定为:(1)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执行和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变更执行标的的协议,当事人自动履行;(2)对于存在一定错误,但是尚不需要抗诉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要求执行和解,检察官可以主持进行执行和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自动履行;(3)对于没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要求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不予干预。(4)对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申请抗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的,可以确认。

  2.适用方法。在审查抗诉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执行和解的,检察官应当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应当将和解协议送交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不再对这件案件的判决继续执行。双方当事人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应当将履行的记录装入卷宗。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反悔的,可以要求法院恢复对案件的继续执行。

  七、 民事起诉和行政起诉(民事、行政公诉)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必要性

  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就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面目出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同破坏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熟悉法律,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检察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权力行为不具有实质处分的性质,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后,能够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检察制度的目的所在。因此,法律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力)。在这方面,值得借鉴的是《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专门规定“检察院”一章,规定:“检察院得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于法律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代表社会。”1“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检察院依职权进行诉讼。”2“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3这种主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就是原告的地位。在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中,也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权。

  当一个民事行为侵害了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或者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了国家的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他们不是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往往无人享有诉权,即使法律赋予其起诉权,也常常因为起诉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无直接的关系而无人起诉。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就可以提起诉讼程序,使人民法院有权对这种案件行使审判权。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损害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另一种情况是具体行政行为给破坏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者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行政首长往往不懂法律,且具有片面追求一种政治效果的倾向,不顾必要性与可行性,难免使国家利益受损。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言,尤其是在行政许可领域,滥发许可,造成资源的破坏性利用的后果则屡见不鲜。有人在某风景区建了一个水泥厂,这种行为本身固然不可取,但是,没有行政机关的许可,任他再大胆也不敢在风景区建工厂。我们的法律目前尚没有将这种可能造成公害事件的不明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资格授予任何公民或者法人。如果说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害事件起诉权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补救途径的话,赋予检察机关对可能造成公害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权,则是防患于未然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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