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重构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一、引言-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缺陷与现状
(一)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立法缺陷
在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是发现案件真实,而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无疑离不开证据,所以证据制度本应在一国的民事诉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我国从传统上,对证据问题重视不够,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法典。加之又一直以“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自居,过于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中国证据制度裹足不前。随着近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出现了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明显趋势,在民诉中尽可能减轻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任务,而改为主要由诉讼当事人双方举证。这样,中国匮乏证据制度所固有的缺陷暴露无遗。
而在证人制度方面,上述的矛盾就更为突出。我国的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得过于原则、简陋,缺乏可操作性,其中程序规则贫乏、内容粗放,相关的规范散置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人制度体系。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呼吁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对证人制度做出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做出了一些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符合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要求。但《规定》对证人制度中作证的方式、相关程序、具体规则及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缺陷。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现行立法的过于原则化及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民事证人制度难以操作,十分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立法,对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使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此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司法公正。
(二)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司法现状
虽然我国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所有定案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但由于上述立法缺陷,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制度存在的弊端。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制度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证人拒不作证、尤其是拒不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十分突出,根本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当盛行,而由于我国相应的证人制度的缺失,法官对此也是无能为力。证人即使勉强出庭作证,也大多不是理直气壮的主动、公开的进行,而是躲躲闪闪或者应付了事,这样就难免出现伪证或者证言的反复等情况。所以,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集中体现为“三低”:出庭率低、可信度低、证人证言采信率低,这种现状不仅影响到证人证言的运用及采纳,而且对我国当前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也形成极大阻力。
综上所述,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看,首先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实现以提高证人出庭率,如何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如何提高证人证言的采信率,以真正实现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权,早日实现以当事人为主的诉讼模式。
二、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提升证人证言“数量”之关键
(一)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1、证人强制作证的价值
当事人解决私权利益纷争的民事诉讼活动必然引起国家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而国家司法审判权的行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秩序及民事流转,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要发现案件真实、正确解决纠纷。基于证人主体资格具有不可选择性、不可替代性,从国家利益、社会全局出发,证人没有不作证的自由,法律对证人课以强制作证义务。所以,证人强制作证义务正是立法者的利益权衡的结果。
(一)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立法缺陷
在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是发现案件真实,而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无疑离不开证据,所以证据制度本应在一国的民事诉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我国从传统上,对证据问题重视不够,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法典。加之又一直以“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自居,过于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中国证据制度裹足不前。随着近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出现了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明显趋势,在民诉中尽可能减轻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任务,而改为主要由诉讼当事人双方举证。这样,中国匮乏证据制度所固有的缺陷暴露无遗。
而在证人制度方面,上述的矛盾就更为突出。我国的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得过于原则、简陋,缺乏可操作性,其中程序规则贫乏、内容粗放,相关的规范散置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人制度体系。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呼吁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对证人制度做出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做出了一些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符合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要求。但《规定》对证人制度中作证的方式、相关程序、具体规则及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缺陷。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现行立法的过于原则化及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民事证人制度难以操作,十分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立法,对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使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此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司法公正。
(二)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司法现状
虽然我国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所有定案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但由于上述立法缺陷,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制度存在的弊端。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制度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证人拒不作证、尤其是拒不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十分突出,根本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当盛行,而由于我国相应的证人制度的缺失,法官对此也是无能为力。证人即使勉强出庭作证,也大多不是理直气壮的主动、公开的进行,而是躲躲闪闪或者应付了事,这样就难免出现伪证或者证言的反复等情况。所以,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集中体现为“三低”:出庭率低、可信度低、证人证言采信率低,这种现状不仅影响到证人证言的运用及采纳,而且对我国当前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也形成极大阻力。
综上所述,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看,首先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实现以提高证人出庭率,如何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如何提高证人证言的采信率,以真正实现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权,早日实现以当事人为主的诉讼模式。
二、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提升证人证言“数量”之关键
(一)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1、证人强制作证的价值
当事人解决私权利益纷争的民事诉讼活动必然引起国家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而国家司法审判权的行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秩序及民事流转,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要发现案件真实、正确解决纠纷。基于证人主体资格具有不可选择性、不可替代性,从国家利益、社会全局出发,证人没有不作证的自由,法律对证人课以强制作证义务。所以,证人强制作证义务正是立法者的利益权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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