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重构(8)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而在我国,关于是否应该在我国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在理论界仍存在争议,一些学者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我国与西方不同,西方人因普遍的宗教信仰所具有的心理素养,使得宣誓的心理约束力较强,可以说西方法庭的宣誓制度就是以宗教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信教的虔诚性正是宣誓制度的效力基础,而在我国,缺乏这样的宗教基础。但是,笔者认为,证人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非理性的法律制度,却在近现代理性盛行的社会里,仍然闪耀着历史的光芒,并且在现代法律制度里,已抛弃其起源时的含义,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以及科学性和诉讼价值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已经肩负起规范程序,加强宣誓者责任感的使命。其目的是使宣誓者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一个严肃的认识。而我国在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诉讼规则,确立证人宣誓制度,促使证人唤醒良知,并从形式上考验证人,设置一道预防证人作伪证的防线。
1、建立证人宣誓制度的必要性论证
鉴于我国大多数公民法制观念较差、作证意识淡薄,伪证现象在诉讼中时有发生的现实,极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证人宣誓制度。
(1)宣誓可以增强证人作证的真实性。通过郑重庄严的宣誓程序,可以促使证人唤醒良知,加深对当庭作证意义的认识。在今天,“建立证人宣誓程序有其深刻的道理:一是证人证言的性质决定的,它容易出现证人故意伪证和无故意的错证等情况,因此,必须当面保证。二是它与人性及人们的信念有密切联系,现代人中有许多人信奉上帝、宗教,相信因果报应是一种普遍心理,而宗教教义里,一般都有要求人应诚实、善良的内容。一旦证人向法官发了誓,对其作伪证、假证有一定的心理上的拘束。三是法庭是一个庄严神圣的地方,在这种地方,让其实事求是地作证,对证人如实作证是一种促进和保障。” 因此,我们主张的证人宣誓,其内容是作证的法律责任,其目的是让证人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增强作证的真实性。
(2)宣誓从心理上对证人产生道德约束。毫无疑问,确立证人宣誓制度虽然能够从形式方面对证人起到警示作用,但其本质仍是一个内心约束问题。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时法律对一个社会现象是无能为力的,但道德的力量却能起作用。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就是为了培养证人的道德感,在一个充满着各种物质诱惑的社会中,通过道德教育来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维持其安定、和谐和健康的社会环境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而证人在严格的出场程序、誓言、致词的形式及戏剧化的场景中,面对身着法官袍服的法官,郑重宣称自己的良知,对塑造公民法律信仰及社会道德感产生巨大的价值,它能给人们注入一种理念,即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虽然我们不能象西方一样依托宗教的力量,但可以培养法律自身的魅力,为建设法治国家培育深厚的精神土壤。
(3)宣誓也是一种口头承诺。在客观事实难以完全查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承认仍有一部分客观事实可能永远无法核实,同时也应该承认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不能完全证实,对证人的心理活动不能完全洞察。因此,通过证人宣誓可以从形式上的宣誓达到实质上的保障证人如实作证的目的,使宣誓成为一个真实性的承诺,为追究证人伪证责任提供法律的先决条件。证人起誓的作用,在于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在于体现证人对作证法律后果知悉的程度。一个证人在作证前经过起誓,说明其知晓了作证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人再做伪证,那么在法律上就可以认为证人作伪证是故意的。
2、建立证人宣誓制度的可行性论证
(1)中国人也有宣誓的传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对天发誓,在入党入团时也仍然要宣誓,担任法官等职务也要“就职宣誓”。因此,让证人宣誓并不一定就是宣扬封建迷信,关键还要看宣誓的内容和宣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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