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证据法论文 >
论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重构(3)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3)未规定证人的拒绝作证权。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证人作证的豁免权、证人特权,是指在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时,证人所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2]其核心内容在于,“一个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等。[3]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设定是基于存在要求证人履行义务会使其个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的考虑,过多的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的社会利益而强制他们出庭作证有可能使证人承受意想不到的损害,社会伦理、公共利益也可能因此得不到保障。

  3、证人义务与相应责任脱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关于证人不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一是未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相关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的条款只有一条,且属任意性规范。法律虽然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证人在违反这一法定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证人出庭方面几乎处于失控状态,完全依赖于证人的自觉性,证人不合作,当事人将处于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的窘境,这显然有失诉讼的正义性。在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证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4]

  4、关于证人证言生效制度现有规定不科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可提交书面证言作为证人可不出庭作证的特例。《规定》第56条进一步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确定了证人可不出庭作证的几种特殊情况,并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采取严格的审查制度,须经法院许可。但《规定》第69条又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出庭作证应当是证人证言生效的唯一形式,该条规定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提供了有效性的法律依据,为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了新的可能,主张证明事实一方当事人可能选择提供能使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生效的其他证据,并因此使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陷入形同虚设的局面。

  (三)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保障

  针于以上对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建构我国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1、建构与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相应的制裁机制及赔偿机制-负面激励措施

  各国立法对强制证人出庭,-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对拒不出庭作证又没有正当理由的,都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而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基于义务与责任的不可分离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对不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其对民事诉讼秩序的损害及对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1)因妨害民事诉讼而应采取的强制措施

  法国民事诉讼207条规定,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认为必须听他的证词,则可以传讯他出庭作证。传讯费证人自负,不出庭作证的人,以及没有合法理由拒绝宣誓者,可以判其100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0条规定,证人并未提出理由,或者经宣示确定其理由不充分时,仍拒绝作证或拒绝履行宣誓手续,即可不经过申请,予证人负担因其拒绝而产生的诉讼费;同时对证人处以罚款而不能缴纳罚款时予以拘留。

  从妨害诉讼而实施强制措施的角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做相应修改,对没有正当理由经传唤拒不出庭作证的人,可以考虑制定相应的拘传措施,强令其到庭作证;经拘传到庭后,仍拒绝作证的,情节较轻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