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货币为主的安置方式,其依据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分别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和4至6倍。两项之和,低限是10倍,高限是16倍,最高不得超过30倍。但从实际情况看,现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不管是低限还是高限,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足以预防被征地农民的贫困。从生计维持的角度看,按照我国东部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每亩800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过8000~12800元,就是达到法律规定的“不得超过”的30倍,每亩也只有2万多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收入。西部地区的情况则更糟。
(2)融资困难导致制度可持续性差。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导致社保资金不足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情况日益严重,各地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目前,在融资方面较好的模式是浙江省采取的“三个一点”(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资金筹集模式,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明显存在资金空账的隐忧。首先,个人缴费部分是被征地农民所无力承担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障费用,或者即使能够支付也会对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其次,集体缴费部分也是一些村所无力缴纳的。从现行方案看,集体缴费部分一般比例较高(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数额较大,除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外,一般还需要集体经济支持。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一方面存在与集体经济发展争资金的矛盾;另一方面,一些远郊村集体经济不发达,无力缴纳巨额费用。第三,政府资金落实到位难。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大都从土地收益中列支,而土地收益能否按期取得,直接影响到政府资金的及时足额到账。
从实际支付能力来看,制度也面临不可持续问题。以杭州市萧山区为例,按该区的现行办法,一个被征地农民由区征地劳动力办公室按规定一次性缴足24128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每月享受263元。按这两个数据测算,预计基金可支持约92个月,亦即7年半。如果按人均预期寿命70岁计算,还差2年半。
总之,社保资金不足的直接后果不仅仅是被保农民标准较低、制度覆盖面窄和后续性差,而且已经直接成为对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探索的掣肘,进而减缓该制度的构建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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