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青少年暴力犯罪存在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而这些外部原因作用的发生也必须通过青少年内部因素,这在上面已有涉及。但是除此之外,青少年由于青春期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暴力犯罪的发生又有独特的影响。
1、 独立性意识增强,但认识理解能力却相对滞后,只是青少年的思想带有极大的片面性和表面肤浅性,认识事物有极大的直观性,缺乏自我控制力。另方面由于社会和家长始终忽略青少年独立性要求,对其正常的成长心理需求不加正确引导或放任不管,使这些青少年心理上遭受挫折。于是具有相似心理处境的青少年便易于结交成伙,表现出向群性这一青少年特有的心理特征。在这些青少年群体中,每个人都希望表现自己,但是由于他们缺乏得到“权利和地位”的非强制性技能和途径,所以极易采取非法强制手段。多数青少年暴力犯罪成员在研究中表现出上述缺陷[24].
2、自尊心强,有强烈的表现欲,争强好胜,不易受外界拘束,表现为道德法制观念淡薄。由于自尊心强烈,他们对别人的评价极为敏感,喜欢和别人攀比,有强烈的好胜心,做出成绩时自高自大,产生较强的虚荣心;失败时则灰心丧气,易自卑,自暴自弃。同时他们又渴望成熟,不受现实羁绊,但是由于受自身知识及社会经验匮乏的局限,他们又容易盲目蛮干,缺乏自制力。因而在外界诱惑刺激下,无力用正确的道德观法制观调控自己。因此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多呈盲目性、情绪性特征。如济南某厂青年工人高某,因不服单位领导对其与另一职工矛盾的处理,认为自己丢了“面子”,便纠集他人夜间持刀蒙面,入室抢劫报复。某中专学生冀某因在与同学甲发生口角是吃了亏,便一时激愤持随身携带匕首将其刺死。
3、青春期心理知识缺乏,没有系统健康的性观念,这是性暴力犯罪发生的关键原因。青少年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进入青春期后性意识开始萌发并走向性成熟,而在这个过程中性冲动也逐渐增强,对异性的好奇心与日俱增。但是由于其性心理的不成熟,带有冲动性的特点[25],又受我国传统性压抑束缚与西方“性解放”、“性自由”双重矛盾影响,青少年的性心理便无法健全成长,而且在受外界条件诱惑刺激时无法克制,易冲破道德和法律观念束缚而实施犯罪。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武胜 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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