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费用 >
析我国诉讼费用之管理模式(3)
www.110.com 2010-07-19 18:02

     那么在诉讼费用的自由管理时期,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管理的特点是什么呢?首先,从诉讼费管理主体来看,是一种松散的管理方式。由于诉讼费用由法院自行管 理 ,法院的收缴、管理、使用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受国家财政部门及上级法院的监督很少;其次,从诉讼费票据的管理上来看,诉讼费票据分为预收和结算两种, 都是由各省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样式印制,然后下发各级法院使用;第三,从诉讼费的缴费方式来看,当事人因诉讼而缴纳的诉讼费用,均由人民法院直接收取。也 就是说当事人交款的地点就在法院,无需与银行和其他单位发生联系;第四,诉讼费的结算手续简化。预收费用的结算比较简单,法院直接按交款人应分担数额的多 少在预收款中扣减,多退少补;对正式收取的部分另外开据结算发票。这对当事人而言,不仅极大的方便了诉讼,缩短了时间也节约了诉讼成本。

     由以上可以看出,诉讼费由法院直接管理,有利于当时法院经费困难的解决,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 法院直接管理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监督、管理不到位或缺位,有诱发司法腐败的可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法院收取诉讼 的多少悬殊较大,致使有的法院经费充足,有的法院极度困难,甚至连法院干部的工资都无法发出;受经济利益趋动的影响,对小额诉讼法院不愿受理,对大额诉讼 出现法院争相受理的局面。由于上述利小于弊,所以国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即将诉讼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诉讼费用纳入财政机关预算外管理的过渡时期之利弊分析及特点

     从上世纪八十年末期,国家财政部对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开始实行较为严格和科学的管理,这也是社会进步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的必然走向。笔者所在的当地财政机关 于1994年也开始加强了对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这一新的改革,给法院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法院 面临的是经费的紧张和开支极为不便的尴尬境地。

    1996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从1996年7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除外)收取的诉讼费用,在上交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前按 5%的比例进行集中,并上缴最高人民法院预算外资金过渡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对集中的诉讼费用在每季度终了后二十五日内缴入财政部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 按计划从预算外资金专户中拨付,专项用于下级法院业务建设。这一调整实际上是打破全国法院区域界限,对诉讼费用的一次再分配,体现了国家对法制的一种尊重 和保护,尤其是对地处边远的贫困山区法院来说,受益是最大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