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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诉讼费用之管理模式(4)
www.110.com 2010-07-19 18:02

    财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实行管理和调控,并非采 用过快的手段让法院无法适应,其对诉讼费用的政策性调整显得比较平稳。就湖北省来讲,首先,财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将受理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统 一管理,逐步限制法院对这一部分资金的任意使用和支配,对诉讼费用的规范管理无疑有着极积的现实意义。其次,财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办案需要,部分或全额 返还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于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有效地保证了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了诉讼费用的更合理使用,也体现了国家资金的统一管理和分配原则,在 一定程度上避免和克服了法院诉讼费管理的混乱局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资金管理要求和精神内涵。应当说,国家财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宏 观管理,在新中国人民法院的司法史上是一个质的飞跃。

    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 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对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诉讼收费问题作了些补充规定,于并1999年7月28日公布实行 《<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这一补充规定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增强了对诉讼费依法收取的可操作性,并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 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也树立了司法权威。

    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彻底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 额地将诉讼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加快资金调拨速度,加强省级财政和高级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 民法院联合行文下发《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各级地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汇缴、划 拨,以及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人民法院的经费等事宜,统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开设省级财政专户,并在辖 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开设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统一办理诉讼费用的收取和汇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当地省级财 政专户或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所在的农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和核算财政专户核拨的经费。笔者所在的当地财政机关为加强财政资金 的开源节流,实现全县财务的统一管理,在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资金实行零户统管,并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对法院的诉讼费 开始实行较为严格的收缴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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