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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14)
www.110.com 2010-07-19 17:56

  其四,无法包容行政以私法上的手段进行活动的现象。

  面对上述问题,调整传统行政法学的研究体系以适应当前的需要已势在必行。但在具体的调整方法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其一,在试图维持公私法二元论的基础上,调整行政法的内容,以适应行政发展的现实,如:导入行政私法的观念,以扩大行政法学的研究。

  其二,不拘泥于公私法的区分,全面考察行政的法现象,并探究有关行政特有的法理。这是行政法在研究方法上的重大变革。与传统法学相比,在何为行政法这一问题,这种观点不作内容上的回答,即并不试图阐明行政法的具体内容,而把行政法作为特有的法加以探究。但对探究的结果并不求以概念的形式来表述。“这样一来,行政法的研究对象和视角,就不是和民法相并列地构筑关于国内行政的公法,而必须从总体上动态地考察行政过程中所出现的所有法现象,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点,并探究其解决的方法。”26

  因此,现代行政法学的任务在于,“从具体的实定法规中找出行政法规所承认的行政手段的特殊性及行政的特权,并将其引向体系化的认识。”27这种方法被视为是一种彻底的实证主义方法。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维持公私法二元论的角度来调整行政法学的研究,还是从动态的行政过程中考察行政的法现象,都是基于现代行政的发展而产生的理论变迁,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私法的相对化。

  2、行政法性质的界定与行政主体的内涵与外延在大陆法系,基于公私法二元论的传统,以及行政诉讼与普通诉讼分立的现实,区别公私法,明确各自的范围与特性,不仅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需求,更是实定法上的技术性要求,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行政法的适用界限和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因而在法国行政法中,寻求、探索行政法的基本观念,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从“公共权力”——“公共服务”——“多元化标准”,随着实践发展,这种技术性的标准不断演化、变迁,这种变迁使得行政主体这一法学技术性名词的内涵与外延亦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

  (1)功能与组织意义统一的行政

  从公私法的区分而言,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即理论性区别和技术性区别。理论性区别是先验的法概念的区别,与特定法律制度在逻辑上无必然联系,故又称本质性区别;技术性区别是基于实践中容易把握的理由或实定法上技术性要求所产生的区别,故又称制度上的区别。28这种技术性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行政诉讼的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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