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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24)
www.110.com 2010-07-19 17:56

  2、结合我国行政改革的现实,对行政主体进行类型化研究。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有关职权与授权性行政主体的划分无法体现行政分权的特色与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因而对其重新做类型化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回顾前述各国行政主体的类型划分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从行政事务的角度进行分类(如:法国的国家、地方团体与公务法人的划分);其二,从法律技术的角度进行分类(如:德国的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公共机构等区分)。具体到我国,因处于体制改革与转型时期,各项制度尚未完全确定,各类行政主体亦无法完全定型,但就目前的发展而言,已初具雏型。

  (1)以村为单位的村民自治与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确定,标志着我国团体自治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并由此形成了分担行政的地域团体。加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改革,更为行政的垂直分权提供了余地,这预示着我国地域性行政主体的成长与发展。

  (2)第三部门的成长促使国家垄断公共职能的格局开始瓦解。各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已逐步摆脱了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具备了自主的独立法律地位。虽然上述组织目前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隶属性,但相对于国家直接行政而言,无论从组织还是功能上都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究此类公务组织分担行政的具体情况(包括:功能与活动方式的特色)是十分必要的。

  改革与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促使国家垄断行政逐步走向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要求权力行政从过去的万能走向职权法定;另一方面预示着权力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化与拓展。其复杂性表现在行政不仅要退出其不应存在的领域,更应强化其应有的积极功能。在此双重目标之下,改革行政体制,转换传统公共职能的承担模式已势在必行。立于此种角度研究我国行政主体的功能与类型则更具现实意义。

  结论

  本文的立意在于以现代行政为立足点,分析、探究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根本原因,并试图为这一法学技术名词予以确切定义。在大量的分析、研究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一、鉴于现代行政功能与组织上的复杂性,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已突破了行政诉讼的范畴,即一个组织被界定为行政主体,并不意味着它的行为必然受公法诉讼的约束(如法国工商公务法人的行为绝大部分由普遍法院管辖)。因而,现代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一概念的法律价值存在于行政法学的研究之中,而不体现为诉讼标准的界定。这种实体与诉讼判定标准的分离恰恰是现代行政复杂化、手段多样化的产物。为此,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行政主体必须与行政法学的发展相适应,体现出行政现实的特点。二、行政分散化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分权制度是促使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根本原因。这种多元化蕴含着现代行政的复杂性与灵活性,并促使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向纵深发展。具体到我国,从国家垄断公共职能到政府的逐渐退步抽身,以及公共职能的社会分担,其中无不包含着行政范围的界定与行政功能的合理分担。因此,研究我国改革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结构变迁同行政主体演化之间的关系,进而促进整个行政法学的发展,使之更具现实意义,更能充分发挥理论研究的前瞻作用,成为现代行政主体研究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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