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管辖 > 行政事务管辖 >
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4)
www.110.com 2010-07-19 17:56

  (2)“公务”的变动性与行政主体外延的不确定

  如前所述,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行政已由“公共权力”走向“公共服务”,行政主体已非单纯的行使公权力的主体,而蜕变成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因而,何为“公务”,如何界定“公务”直接影响着现代行政主体的范围。

  法国行政法学认为,就实质意义而言,公务是指政府为直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必须实施的行为。因此,公共利益便是公务概念的核心。但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属性又非公务活动所专有。例如:政府的私经济活动以及私人的公益活动均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在内。在此情况下,如何理解“公共利益”与政府活动的关系,成为界定“公务”的关键。在理论与实践中,人们倾向于从“直接目的”的角度来理解公务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即当行政主体认为如果不从事某种活动,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满足或不能充分满足,从而决定承担某种活动时,这种活动就成为“公务”。因此,概括地讲,某项活动之所以成为公务是以满足公共利益所必须为前提的。狄骥在综合公共服务所有特征之后,如此定义:“任何因其与社会团结(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而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就是一项公共服务,只要它具有除非通过政府干预,否则便不能得到保障的特征。”13并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公共服务的内容始终是多种多样和处于流变状态之中的。就连对这种流变的一般趋势进行确定都并非易事。唯一能够确定的是,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求相关的政府活动呈数量上升趋势。而这样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是非常合乎逻辑的……。”14由此可以看出,从动态的社会发展而言,公务的内涵与外延始终处于流变状态之中,公务的范围具有一定的阶段性与社会变动性。这种变动取决于社会的发展以及相应的公共需求,但唯一能够肯定的是,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求相关的政府活动呈上升趋势,公共服务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面对公务范围变动性这一特征,在实践中确定一个客观标准用以衡量某项活动是否属于公务范畴,明确其实施者是否具有行政主体的属性,是否应当遵循特殊的公法规则,进而确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对此,法国行政法院在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首先,考察相关的立法意图;其次,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则根据一系列的外部标志加以判断,其中最主要的一种标准在于是否享有公法特权,例如:公用征收权、强制缴费权、独占权、单方面科以负担权、给予相对人免费使用权等,但所有这些外部标志都只具有相对性,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就私人的活动而言,如果从事此项活动必须得到政府特许,受到特别控制,不适用私法规定,享有一定的公法特权等,则可以判定为实施公务的组织。但就工商业而言,则主要依其经营目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断。15这种判断标准的多样性与灵活性正是现代行政复杂性的体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