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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20)
www.110.com 2010-07-19 17:56

  (一)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概况1.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类型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法学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基本一致。如:“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组织。”36“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37上述两个定义在表述上虽略有不同,但其实质内涵基本一致。理论界在上述定义基础上将我国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大类。

  (1)职权性行政主体的种类

  依照我国行政法学的解释,“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便是职权主体。”38因而,职权性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直接来自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在我国行政法学中,此类行政主体包括各级各类。如: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2)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种类

  与上述职权性行政主体相反,“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于有权机关授予的管理主体,便是授权行政主体。”39在阐述这类行政主体产生的原因时,理论界认为:“一般而言,行政职权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并实施。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现代公共行政事务不断地扩展和增加,许多涉及到社会性和专业性的行政事务,如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物价检查、医疗事故签宁等,都需要社会组织来参与和解决。如果仅仅靠行政机关,未必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正因如此,行政法规需要把某些行政职权授予相应的社会组织来行使。这些社会组织也就由此成为被授权的组织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成为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类行政主体即授权行政主体。”40亦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并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具备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归纳为以下几类:

  ①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②企业单位,目前,下列几类企业通常成为被授权的对象:

  公用企业指邮电、铁路运输、煤气、自来水公司等。例如:《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1款规定:“市、县邮电局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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