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日内,按照本规则及所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案件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办案的旅差费、鉴定费、翻译费等处理费),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部分缓交。
当事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仲裁费,又不申请缓交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反请求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收取部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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