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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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第四十四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提交,经过庭审辩论、质证,并经仲裁庭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五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说明来源。提交外文书证的,应附法定部门认证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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